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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刀郎专辑超市被指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7:51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记者郜征)因为出租场地给音像公司出售刀郎的个人专辑《喀什噶尔胡杨》VCD,合肥好又多超市被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大圣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VCD的发行商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以及碟片的生产商山东淄博永宝镭射音像有限公司(下称永宝公司)。昨日,此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擅自复制发行刀郎专辑构成侵权

  大圣公司诉称,2004年11月17日,该公司经表演者罗林(艺名刀郎)许可授权,取得其个人专辑《喀什噶尔胡杨》音乐作品的CD、VCD、DVD在中国大陆独家复制、出版发行权(新疆地区除外)。2005年10月26日,该公司在合肥市第二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从合肥好又多超市长江路店购买了刀郎VCD音像制品。光盘为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生产者为永宝公司。光盘A面的第5~15首曲目,均是大圣公司享有权利的《喀什噶尔胡杨》专辑中11首歌曲中的部分。大圣公司认为,被告未经自己允许,擅自复制、发行该公司享有专有权的歌曲,侵犯了著作权,要求各被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或向该公司移交侵权的音像制品,并索赔10万元。

  被告:我们只是提供了销售场地

  各被告在庭审中认为,大圣公司的诉状中说“表演者罗林(艺名刀郎)”,但在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证据证明罗林和刀郎是什么关系。好又多超市称,这个案件与他们没有直接的关系,是常州一家公司在他们那里租用场地出售音像制品,至于出售的音像制品是否侵权,超市无从获知。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和永宝公司认为,大圣公司所取得的罗林的授权书有瑕疵,专辑中有些歌只是罗林演唱,并非他原创,不是著作权问题。

  大圣公司反驳说,罗林就是刀郎,这是人所共知的。超市为常州的公司提供了出售侵权VCD的场地,应承担连带责任。大圣公司在法庭上还解释了他们索赔10万元的依据:根据一张母碟可以复制6万张子碟,该专辑在市场上的售价为12元推算,一张能赚10元,最后得出索赔金额。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和永宝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推算不能作为依据。

  昨天,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双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据了解,大圣公司此前因为《喀什噶尔胡杨》专辑,已在芜湖、铜陵等地打过著作权官司,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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