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线索 杨世洪二审改判无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8:17 汉网 | |||||||||
汉网消息(长江日报)(记者黄师师 通讯员樊斯坦 闫俊)昨日,杨世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二审宣判。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杨世洪二审期间检举了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30万元。 1994年4月至1999年11月,杨世洪利用担任江岸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的职
1994年至2003年,杨世洪在担任江岸区政府区长、江岸区委书记、江岸区工程指挥部指挥长、武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11.5万元人民币、1万元港币、10.1万美元和价值51.108万元的两套住房。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杨世洪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 宣判后,杨世洪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杨世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二审期间,杨世洪检举了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杨世洪犯贪污罪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无期徒刑,维持原审对其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判决。 同时宣判的还有同案被告人袁明藻。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的刑事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