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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营质疑当局所谓“放宽”不想“依法行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9:02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3月22日消息台当局“陆委会”与“新闻局”昨天表示,将在3个月内修订相关“法规”,使大陆艺人赴台从事宣传活动“于法有据”。不过蓝营“立委”却指出,依据现行规定,大陆艺人本就可以赴台从事拍片、宣传等活动,台当局行政部门根本不想“依法行事”。

  据台媒报道,大陆著名演员张国立,日前原本打算赴台宣传新戏,但台当局出入境
管理部门却以“安全”为由,不允许张国立入岛。

  为此,亲民党籍“立委”沈智能(台中市),21日下午邀请跨党派“立委”、台当局官员与岛内影视业者举行公听会,研商如何“修法”以便大陆艺人可赴台从事商业宣传。

  报道称,台当局“陆委会副主委”刘德勋和“新闻局”官员在会上表示,3个月内尽速“修法”,使大陆艺人赴台从事商业宣传活动“于法有据”。

  但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洪秀柱(台北县)、朱凤芝(桃园县),亲民党籍“立委”冯定国(台中县)却指出,“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相关条款载明:“大陆地区大众传播人士依其工作性质,可来台参观访问、采访、拍片、制作节目。”

  蓝营“立委”们指出,依据相关文件,大陆艺人可参加岛内无线广播电台、无线电视电台、有线电视系统、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非戏剧节目表演或接受访问,可见现行“法规”本就允许大陆艺人赴台从事宣传活动。

  台北市广电公会理事长汪威江表示,即使规定未明定大陆艺人可赴台从事商业宣传,但依据“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履约行为不在此限。

  同时,与会的岛内业者也纷纷要求台当局须“依法行政”,并质疑台当局一拖3个月,这期间业者若要请大陆艺人赴台拍片、宣传,台当局更可以“修法未明”为由,予以否决,使业者权益受损。(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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