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实行滇池治理责任风险金制7区县有关领导要交抵押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9:38 云南日报 | |||||||||
记者昨日从昆明市政府获悉,昆明市今年实行滇池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五华区和呈贡县等7区县的县长、区长等,要各交纳3000元的风险抵押金。 据悉,风险抵押金的交纳范围为: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市级滇保委责任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领导,滇池流域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县(区)的县(区)长和分管副县(区)长,滇池沿湖1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责任人。
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由昆明市滇管局负责收取,完备手续后缴入滇池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专户,由昆明市财政专户管理;每年度的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束后,由市滇管局按照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提出本年度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处置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办理各责任人风险抵押金的退还手续或是缴入同级财政的手续;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更换的,由责任单位向市滇管局提出申请,市滇管局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退还原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昆明市政府批准,不得动用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李惠民(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