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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全国征询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9:41 金羊网-新快报

  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新华社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后,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请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广泛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通过中国人大网站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中国人大网址:www.npc.gov.cn。

  劳动合同文本应载明作息休假时间和报酬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下列七项事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单位强迫劳动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侮辱体罚工人单位要受罚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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