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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规减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1:18 中国环境报

  周雁凌 季英德

  本报讯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负责征收或者代征的部门(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负责征收或者代征的部门(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发现违规排放超标污水的,污水处理企业可以拒绝接纳,并及时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并相应停止拨付或者扣减污水处理费用;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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