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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灌醉女员工趁机性侵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6:15 深圳晚报

  老板灌醉女员工趁机性侵犯

  情郎一怒携手恋人设局报复“杀”死眼中钉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涉嫌故意杀人案,该案的两名男女被告人是恋人关系,因女方与其过去的老板即本案被害人有过不正当男女关系,为
实施报复,这对恋人涉嫌将被害人杀害。

  本案男女被告人王某、阳某是恋人关系,他们以未婚夫妻相称。女方阳某在宝安一水店打工,水店老板李某即为本案被害人。阳某、李某曾发生过不正当男女关系,据阳某称,是李某灌醉她后,趁机实施了性侵犯。被告人王某到深圳后,知道了阳、李之间有过的不正当关系,并曾在去年4月初到水店去闹过。有证人还证言阳某当时扬言要与李某同归于尽。此后不久即案发。

  据庭审,案发当日,被告人购买了绳子、铁棍等作案工具。王某在宝安区沙井某旅馆租下了307房,阳某则与李某取得了联系,邀其前来见面。李某到来时,阳某单独候在房内。据阳某称,李某到307房后,先冲了凉,随后阳某为其按摩。就在双方亲密接触时,王某冲入,持铁棍击打了李某头部。随后,被害人李某被捆了起来,其下体也被铁棍击打。后两名被告人离开现场,并用李某的手机通知了李某的家人,称李某被人打了,并告知了详细地址。李某后来死亡。据庭审,案发后两名被告人东躲西藏了一段日子,后归案。阳某是在老家村支书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的。

  庭审时,王某对被指控事实基本无异议,阳某则称自己没有杀人。王某、阳某的律师均认为二被告人没有杀人故意,当时只是为了教训一下李某,并不是为了剥夺对方生命,事后王某还打电话给李某的家人,也足以证明二人不是以剥夺李某的生命为追求目的,故此案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而应定为故意伤害;两名被告人的律师同时还认为此案中被害人对事发存有责任,故量刑时应考虑。阳某的律师还认为阳某在犯罪过程中完全是协从的角色,应按从犯处理。公诉人则认为此案定性为故意杀人没错,两名被告人明知用铁棍击打人头部可能会致人死亡,但却放任了结果的产生;另外,两人一起策划实施了作案,因此都应按主犯处置。法院庭审后将择期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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