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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高科技企业创新成果迫在眉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6:15 深圳晚报

  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一号议案呼吁制定《深圳经济特区竞业限制条例》

  保护高科技企业创新成果迫在眉睫

  本报记者易红梅报道昨天下午2时许,南山代表团报到处。记者守候到第一个前来报到的市人大代表李继朝。报到前,李继朝就将联合其他10名代表拟定的《〈关于制定深圳经
济特区竞业限制条例〉促进创新城市建设的议案》提交议案组,成为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的第一号议案。值得一提的是,议案中附上了11名人大代表历时3个月调研拟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竞业限制条例》法律文本。有关人士表示,由人大代表拟定条例法律文本,在国内尚不多见,这反映了深圳市人大代表具有浓厚的参政议政意识。

  缘起:细化知识产权保护呼声渐高

  近年来,随着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例予以细化,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撑起一把“保护伞”的呼声也渐高。作为此次议案拟定的牵头人,李继朝走访了深圳市、区各级检察院、法院,搜集了大量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他说,此类案件目前尚在呈上升态势,但因为相关法律不配套,高新技术企业屡屡败诉并深受其害。

  据了解,1995年深圳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规定》对竞业限制作了规定,但按条例规定,实现保护企业要付出极大的成本,实际上不可行。

  呼吁:离职者两年内不入对手公司

  由李继朝等11名代表提交的《〈关于制定深圳经济特区竞业限制条例〉促进创新城市建设的议案》中,代表们附上了《深圳经济特区高科技企业竞业限制条例(草案)》。草案内文包括总则、企业竞业限制保护、法律责任3章,共24条。

  《条例》规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不能聘用另一企业的在职员工为本企业工作,不能聘用离职员工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时间内的员工。在高科技企业从业人员,不能利用工作之便在业余兼职为另一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入职时必须书面签《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离职后至少两年内不能为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条例对企业也有明确规定,要求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要自律,不能采取在第三方公司挂靠管理的方式或签署工作委托协议的变通方式来聘用条例规定的限制人员为本企业工作。

  探讨:《条例》出台是否影响人才流动

  来自高新技术企业的李继朝作为《条例》的执笔人,一再强调,起草条例,是深圳众多高新技术企业的心声。李继朝解释,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联名代表中大多来自高新技术企业,对此有“切肤之痛”;而且这样可以加快《条例》出台的时间。

  采访中,有高新技术企业的代表认为,出台《条例》,有如一把双刃剑,在规范高新技术从业人员队伍的同时,会不会影响科技人才的正常流动?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名词解释

  竞业限制:是指高科技创新企业从业人员通过离职、入职、兼职等从事工作,在有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之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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