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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推行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0:13 新商报

  今后百姓换院就诊12个项目不再重复检查

  一张化验单通行14家医院

  新商报首席记者李莹

  从3月28日开始,我市部分医疗机构间将实行部分影像学检查结果和检验项目报告相互认可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患者或首诊医院能够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患者在换院就诊时,一般就不再需要进行重复检查。昨日,记者从市卫生局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本次试行的辅助检查互认项目涉及医学影像、医学检验两大类共计12个小类项目,首批14家医院将实行互认制度。

  提醒

  如果病情需要可重复检查

  首批放射学检查结果相互认可的检查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CT检查、MRI检查(核磁共振检查)。放射学检查结果相互认可的适用范围是指同一目的、同一档次设备的检查,而且必须在有效的时限期内,同时原检查可以满足疾病诊疗的需要。首批相互认可的检验项目包括: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患者在就医时,必须带上诊断报告原件和相关病历,并提供所拍摄的胶片。

  市卫生局副局长陈海龙告诉记者,此次推行部分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不仅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更是为了方便群众就医,降低患者就诊费用,在医疗过程中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但是,在具体的诊疗过程中,要以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为前提,并不是说所有的重复检查都不能做。在医学影像类中,如CT、核磁共振等检查结果客观性强的项目,在疾病周期内检查结果应该互认。而造影等影像检查项目,应根据病情由医生决定是否需要再做检查。尤其是在手术和采取重大医疗措施之前,如果医生不能根据已有的检查结果来决定,可进行再次检查确认。如果确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时限要求较强或检查项目意义较大等原因需进行重复检查的,医生应向患者认真解释,住院病人应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病志要有记录。

  展望

  互认医院范围将逐步扩大

  据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互认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对质量难以保证或使用淘汰的医学影像设备进行检查的医疗机构,将取消其相互认可资格。与此同时,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将逐步扩大互认医院的范围。凡检验质量能够得到保证、在市临检中心临床检验检查中成绩合格的二级以上医院,可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定为“互认”医院。

  [首批相互认可单位名单]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市友谊医院

  大连市第二医院大连市第三医院

  大连市第四医院大连市第五医院

  大连市第六医院大连市妇产医院

  大连市儿童医院大连市中医医院

  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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