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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网民与专家激情互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3:03 现代快报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关系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其功能在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昨天下午,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处杨明科长,中国劳动维权网首席顾问、南京浦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亚洲走进快报,与网友通过生活南京网站共同探讨《劳动合同法》草案,400名网友畅所欲言,各自发表了对这个草案的看法和建议。

  试用期已明见习期能否废除

  网友:我去年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在单位经过试用期后又进入见习期。劳动合同法既然明确规定了试用期,那能否废除见习期?我在见习期内,单位是否要为我缴纳保险?

  杨明:从目前江苏省的规定来看,劳动者的试用期和见习期是一个并存的局面,劳动法并没有见习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无论是在见习期还是试用期,都是与劳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和工资权利都应当得到保障。

  无固定期限与终身合同啥关系

  网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终身合同,草案似乎对此没有明确的说法?

  杨明:很多劳动者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终身合同,或者视为长期合同,实际上这些称谓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但并不是这种合同就不会终止,把无固定期限合同理解为终身合同是不正确的。

  草案未提到职工社保内容

  网友:职工社保涉及职工的养老、医疗等问题,国家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保费。但是,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职工参保率很低。

  王亚洲:综观整个草案,涉及职工社保问题的只有第36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却未将社保问题纳入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而且对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违法行为,未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这很容易导致企业以劳动合同未规定社保问题为由逃避为职工参保的责任。

  “工作经验”可能成为就业门槛

  网友:草案第八条提到,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草案对这一点没有作任何滥用的限制。在当前“工作经验”频频成为大学生就业障碍的情况下,这明显给用人单位提供了“尚方宝剑”。

  王亚洲:草案中强调的是有权了解。从保护劳动者考虑,草案第八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快报记者项凤华朱俊骏吴杰

  您的声音可能影响立法

  今天,快报将继续搭建这样的平台,读者对草案有何建议或意见,均可拨打热线025-96060进行反映。今天快报邀请的嘉宾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唐迎鸾律师,热线时间为下午2:00~3:00,希望读者朋友们参与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的活动中来。

  “你好,快报吗?我想通过你们向全国人大提个建议,行吗?”

  快报开设的24小时96060热线,为快报读者搭设平台,给了读者畅所欲言的机会,同时快报邀请的两位嘉宾:光明律师事务所的许辉律师和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贾政和律师给了读者权威解答。一天下来,快报共接到读者300多个咨询电话,都得到了圆满的解答。

  问:我在单位干了21年,没有签合同。现在单位要辞退我,并答应我说补偿我21个月的工资,请问这种做法对不对?

  答:单位作出经济补偿是可以的,但是建议你让单位给你补交社会统筹,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应当申请劳动仲裁,如不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我们公司的上班时间超出正常时间达3个小时,而这3个小时也从来不付加班工资,一旦有员工找公司索要,他合同到期后公司就不和他签合同。

  答:加班费公司是肯定要付的,如果实在不付员工可以收集证据后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合同到期后签不签合同,现在是由公司决定的,如果以后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签就得作出赔偿。

  问:我是去年9月17日进入一家服饰公司,进去时没有签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工资1600元,但是工资需要压一个月才发。一直等到去年12月都没有发工资,后来我就离开公司了。我想问一下能不能拿工资?

  答:劳动仲裁的时效是60天,现在时间已经过了。如果劳动仲裁没法受理,那就到法院起诉,法院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问:我们单位强制员工每天上10个小时班,不干就下岗。我们现在是敢怒不敢言,请问该怎么办?

  答:这种做法违背了劳动法,你们可以向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快报记者项凤华朱俊骏马乐乐吴杰丁岚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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