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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公司老总受贿获刑七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7:51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刑屹霆郜征)3月21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对原合肥八一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八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程奇生涉嫌贪污公款案(本报2月15日报道)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失当,认定程奇生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受贿所得95550元予以追缴。宣判后,程奇生当时没有提出上诉。程奇生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被确认

  2月14日上午,程奇生案在合肥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程奇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成为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程坚称自己在1999年原公司托管下岗后已经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八一公司的主管部门等相关人事任免公文证实,程奇生自1999年至2003年间担任八一公司主要领导职务,程奇生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也证实程奇生在此期间实际行使八一公司法人代表职权。因此,他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确定的。“借款、搬迁费、退股金”都是受贿赃款

  检察机关指控程奇生贪污公款21万元分别为:以八一公司名义向安徽盛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佳公司)借款6万元;在八一公司大楼拆迁过程中,要求合肥市宏图房屋开发公司(下称宏图公司)转到程和八一公司其他领导以各自亲属名义虚假出资成立的合肥天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天成公司)账上的搬迁费10万元;程退出天成公司时拿到退股金5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这些钱是程贪污八一公司公款所得。法院认为,这些钱是程奇生以“借款”等为名,向对方索取的贿赂,应认定为受贿。其中,第一笔6万元,程实际所得39300元;第二笔10万元,程实际所得56250元,一部分是钱到账后八一公司领导班子8名成员均分5万元所得,另一部分是“退股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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