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招生不得“买卖生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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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8: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昨日获悉,省教育厅于日前下发了《四川省实施中职招生“阳光工程”六条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严禁用经济手段组织生源,个人、生源学校、招生学校不得“买卖学生”。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招生贩子。对违反上述规定及招生纪律的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招生学校违法严重的,将取消招生资格。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谢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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