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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实施细则规范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使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9:05 河北日报

  医疗机构通过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审批后,方可购置相应的大型医用设备

  本报讯(记者张淑会)省卫生厅日前制定下发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

  细则规定,大型医用设备的范围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虽尚未
列入管理品目、但在省内属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大型医用设备分为甲、乙两类,其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其许可证由卫生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卫生局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其许可证由省卫生厅颁发。

  医疗机构通过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审批后,方可购置相应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或进口注册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政府拨款资助的设备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对未经批准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安排资金。省卫生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审批情况。

  细则还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对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局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并予以封存,处理情况应通过媒体公布,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没收其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罚款。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局要及时封存该设备,并逐级报请原审批部门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没收其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罚款。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局应及时封存其大型医用设备,并逐级报请原审批部门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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