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腐败”改革失败者可免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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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11:30 今晚报 | |||||||||
本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3月14日,国内首部以改革创新为主题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出台,七章44条,内容涵盖经济、行政管理、文化、司法等现行体制改革创新的多个方面。同时,条例作出三项特例,对符合规定的改革失败者可免责。 作为《改革条例》主要起草人,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认为,深圳的创举在于通过立法促进改革,使改革有章可循,并明确政府为改革主体。
同时,《改革条例》明确听证制度,规定涉及科教文卫、环境、交通、治安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主管部门必须举行听证会。 符合以下三条件的可免责:一、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没有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 “会不会成为失败者的‘保护伞’?”针对免责规定,外界质疑颇多。 对此,刘曙光分析,外界的忧虑在于,对于改革失败者的宽容态度会不会异化为对于投机取巧者的纵容,于改革本身不利。 “合理的免责是为了鼓励大胆改革创新。”《改革条例》的起草者之一、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马敬任认为,否则在改革风险面前,谁愿意先行先试? 为激励改革,《改革条例》规定,公务员对改革有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同时,市政府设立改革创新奖,对在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与免责相对,《改革条例》同时规定,如果不按规定推进改革工作程序严重违反规定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阻挠改革创新的,将由监察机关追责。 对于改革效果,《改革条款》在最终的定稿中首次引入了“第三方”评估机制,并规定公布结果。 (刘 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