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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腾空飞起砸折了女子腿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13:02 新闻晚报

  店外飞来灭火器,砸折员工右腿,店主将灭火器所在单位和肇事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名被告共同赔偿损失49973.2元。近日,上海闸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名外来拾荒者周某与马某,共同给付花店老板徐某34981.24元,上海宝山地段医院给付花店老板徐某14991.96元。

  事件:灭火器砸伤女工

  前年2月24日,外来拾荒者周某与马某,得知西宝兴路786号房屋要搬迁,屋内有垃圾要清理。于是,两人以50元的价格,买下了屋内垃圾的“清理权”。

  清理垃圾时,两人发现一只红色的钢瓶,用榔头敲打钢瓶上的铜接头,在敲打时造成钢瓶内高压气体泄漏,只见钢瓶突然整体飞射出去,蹿至马路对面的花店,将花店女工击伤,女工右腿骨外露。

  周围群众立即将周某与马某扭住,并报警呼救,将重伤倒地的花店女员工送入了医院。经鉴定,女工致残程度达八级,女工以工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去年3月11日,裁决结果是,由花店老板徐某支付受伤女员工的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医疗等费用共计50473.2元。

  庭审:业主认为无责

  花店老板徐某认为这只肇事的灭火器是从西宝兴路房屋内清理出来的,而该址房屋属宝山地段医院。于是,徐某以此次事故是由宝山地段医院不当处置灭火器,加上二名拾荒者周某与马某无知与不当行为所酿成为由,将宝山地段医院及周某、马某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宝山地段医院辩称,西宝兴路786号房屋确属宝山地段医院所有。但该处已有十几年不营业了,不可能还存放灭火器。此处房子一直出租,事发时原承租人已迁出,新承租人尚未租赁,房屋处于空关状态。现徐某无证据证明肇事灭火器属于宝山地段医院,医院为此提供了相应证据。

  而周某、马某两人经法院送达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却未到法庭应诉。

  法院:业主应关心空房

  法院审认为,经调查,周某、马某的行为系造成花店女员工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共同责任。

  西宝兴路786号房屋属宝山地段医院所有,特别是房屋在空关期间,医院有责任对房屋进行管理,包括房屋本身及设施的安全管理。肇事灭火器是从该房屋内被清理出来的,而灭火器作为高压容器,处置不当会产生危险,医院应当对此持谨慎的注意义务。由于医院的不作为,致使灭火器处于失控状态,并造成了他人人身损害,医院具有过错,构成了花店女员工人身损害的间接原因。

  判决:减少伤者讼累

  法院认为,拾荒者和宝山地段医院应按各自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徐某要求宝山地段医院及周某、马某承担共同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花店老板徐某,并未完全按照劳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赔偿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徐某承认只付了2万余元),故对徐某追偿医院及周某、马某给付裁决书确定的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但考虑到受伤的女员工尚未获得全部赔偿,且医院及周某、马某承担的责任与对受伤的女员工的赔偿有一定的关联,为使受伤的女员工尽快获得赔偿,减少讼累,法院对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处理,但医院及周某、马某应向法院履行给付义务,在付足受伤的女员工的赔偿款后,结余款项再给付徐某。作者:□记者 陆慧 通讯员 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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