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缴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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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16:14 法制晚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近日已经公布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草案规定,在用人单位未缴纳 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5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说实话,“用人单位不缴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这句话我实在看不懂。
虽然从制度上讲,用人单位和员工具有双向选择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解聘员工、员工也可以炒用人单位鱿鱼,但在 现实生活中,你看见有几个人因为社保问题炒了用人单位的鱿鱼?相反的,我们倒是经常看见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不断地更换 员工,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什么?因为当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员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对等。不难想像 ,在社保和“饭碗”面前,绝大多数员工还是会被迫选择妥协,不敢和用人单位较真。 笔者以为,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社保”,国家首先应该依据相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或者鼓励员工依法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消极地鼓励员工“解除合同”。 面对歹徒抢劫,群众可以不给;面对用人单位不缴社保,员工可以解除合同随时走人——这两组逻辑是不是有相似之 处? 幸好,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还是征求意见的“草案”。 刘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