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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领刑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02:34 西部商报

  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兰钢集团公司(简称兰钢公司)驻西宁销售代表马中波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听判后,马中波表示将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马中波利用西宁点的实物注册成立凌峰公司,其公司性质实际仍属于兰钢国有公司,余某、韩某虽挂名,但实际上并未投资,且西宁点和凌峰公司协议,又一直受兰钢公司管理,其行为侵犯了钢铁公司国有资产权,马中波身为国企西宁点销售负责人利用
销售、清欠工作之便,将公款挪用为自己及他人营利,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赃款继续追缴。

  (赵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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