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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保前疾病不作病退鉴定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04:03 重庆商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 周昕欣)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退休(职)鉴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从4月1日起,个人参保前疾病不作病退鉴定依据。

  通知称,凡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企业失业人员及其他个人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可申请病退鉴定;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办理病退。此外,参保人员在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疾病和残疾部位不能作为病退鉴定依据,但原疾病和残疾部位在其参加工作或参保后程度加重或引发新的并发症的,可作为病退鉴定依据。而病退鉴定的组织、申报和病退休(职)的办理程序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按企业职工办理病退休(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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