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大学生 从事个体经营免收42项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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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06:3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 张睿)昨日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四川省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劳动合同鉴证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42项收费项目将全部免收。
根据这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以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不过,国家限制的行业不在优惠的范围内。 记者了解到,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有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有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2006年1月1日至《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已按照规定缴纳的上述收费,不再退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