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建议:单位不签合同,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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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07:1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劳动合同法(草案)》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罚则,我们建议,应增设相应罚则。”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22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了该厅的部分建议。 建议:从法律法规上对双重和多重劳动关系进行规范。
理由: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出现,使双重和多重劳动关系成为必然。应明确,只要劳动者能够保障多份劳动合同的履行,并保证不影响多个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事项,允许双重和多重劳动关系存在。 建议:增加对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理由:草案将工作岗位分为技术性岗位和非技术性岗位,但实际上不容易区分。省劳动厅建议,将工作岗位分为一般工作岗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两类岗位的试用期分别不超过1个月和6个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80%。 建议:保证劳动者对工作内容知情权。理由: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但为了减少劳动纠纷,建议在招用人员简章中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建议:对补签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作出规定。 理由:保护事实劳动关系,已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签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自存在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与其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建议: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备用金应为一个相对固定金额。 理由:草案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但由于被派遣人数会随时发生变动,建议备用金改为存入一个相对固定金额,比如总额不少于30万。 ■本报记者陈露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