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商品要“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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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08:08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3月23日讯 (记者杨春虹)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从5月1日起,我省酒类批发经营者在销售除啤酒之外的酒类商品时,要开具《随附单》,这张单据可以视为酒类商品的“身份证”。 此举被视为对处于监管盲区的酒类市场将实行严格的流通管理办法,违者将被处5000元以下罚款。
酒类批发经营者开具的《随附单》带有防伪标志。由经营者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领购,用完后携存根联进行换领。《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酒类零售经营者,如宾馆、饭店、酒吧及娱乐场所等,要主动索取查验《随附单》,消费者也可以向经营者索取《随附单》。 为了让消费者喝上“放心酒”,我省将对酒类批发经营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现有酒类经营者必须在今年4月30日前到当地商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我省还将加强散装酒管理。经营者必须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据悉,省商务厅将建立全省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定期在新闻媒体及该厅网站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情况。将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酒类商品的检测结果。消费者一旦发现不法行为,可进行举报:0898—65395457、65330249。 相关链接 《随附单》内容 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杨辑) 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