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对执行案件只当“裁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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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08:08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3月23日讯 (记者岳嵬 通讯员吴春萍 李顺成)“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的案件,由一审法院执行。”这一长期以来在全国法院实行的执行管辖机制,在我省法院发生重大变化。记者今天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获悉,为破解原有机制导致执行监督不力的弊端,我省法院对执行案件的“管辖”,进行了重大调整。 省高院变“球员”为“裁判”
新规:新的执行管辖体制要求,省高院对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除重大疑难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外,一般指定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而旧的执行管辖机制规定:由省高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应由省高院执行。 解读:对案件的审判,法院可通过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监督,但对案件的执行,法院内部一直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这一调整,将省高院从过去执行案件的办理者,彻底转变对重点法院、重点案件的执行监督者。 中院为基层法院减压 新规:经调整,由基层法院受理的县一级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一律提级至辖区的中级法院执行;同时,下级法院认为执行难度大、应提级执行或交叉执行的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查决定。 解读:这一调整,缓解了基层法院的执行压力,并可消除地方政府对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行政干扰。 为当事人增加救济渠道 新规:新的执行管辖机制明确,经二审或再审改判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原审法院不可能公正执行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或指定交叉执行。 解读:对二审或再审改判的案件,原审法院在执行时有可能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导致执行不公或执行拖延。为此,我省法院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执行或指定交叉执行”的权利,但前提是,申请执行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该案的原审法院不可能公正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