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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我说《劳动合同法》:献了青春能否"短工""变"长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15:13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专家认为,对工作年限较长的劳动者,其“职业稳定权”应给予保护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报道:“《劳动合同法》是否应明确,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日来,本报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报道引起广泛关注,昨天报纸一出街,市民朱先生就第一时间委托女儿向本报“你说我说劳动合同法”专栏发来电子邮件。

  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征求意见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一个重要内容。比如,针对现行制度中,劳动合同终止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一些单位千方百计要求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明显短期化倾向,针对这一情况,草案规定,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必须给予职工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金,如一年一签的合同,终止合同时就需给予职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而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也就是说,合同签得越长,用人单位可能越有“着数”。

  对这种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规定,朱先生很赞成,但认为还不足够。他说,自己今年46岁,在一家大企业已工作了十多年,现在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天天担心被炒下岗”。原因很简单:年纪偏大技能偏低,如果一旦合同到期无法续约,再找工作不易,而离退休领养老金又还有十多年,处境将很困难,现在一些旧工友就已面临这样的困境。朱先生认为,像他这样把自己最好的青春年华都奉献给企业的劳动者,应该有权要求同企业签订长期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昨天认真看了草案,好像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昨天接受采访的一些劳动保障专家认为,从社会公平角度看,有必要对工作年限较长的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给予保护,限制一些企业只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的倾向。我国《劳动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应否进一步强化完善这一规定,确实值得考虑。

  

你说我说《劳动合同法》:献了青春能否"短工""变"长工"

  图:广东省外来工法律咨询。外来工最关注劳动合同纠纷问题本报记者侯恕望摄

  《劳动合同法(草案)》正在征集意见,欢迎亮出自己的声音。

  电子邮箱:ycwbmhq@126.com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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