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办非公务赴港澳指标须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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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16:10 深圳晚报 | |||||||||
(接上期) (9)香港或者澳门企业在内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商务签注备案时无须提交纳税或创汇证明,但须由主管单位加具审核意见,可申请五个以内名额。
3、提交上年度已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企业上(本)年度纳税或创汇证明(年纳税额计算为单位缴纳的国税、地税之和,个人所得税除外); 属减免税企业的,提交经主管部门批准上年度或本年度属减免税期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属高新科技企业的,提交高新企业科技企业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交纳税或创汇证明。 5、提交法人代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被委托人)和办证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6、公安机关认为企业确有往来港澳商务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三)资格认定书变更 1、登记备案满半年以上确有商务往来港澳需要的企业,首次登记备案未用足配额的,可以申请增加办证申请人,首次登记备案人员尚未办理出境证件的,可申请变换办证申请人。一年内只能变更一次。2、已领取资格认定书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地址,须提交工商局开具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二、办理部门及渠道 1、享受市政府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已通报备案主管单位审批签署人的境外常驻代表机构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申请; 2、纳税千万元以上的大企业,可选择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或企业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 3、其它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