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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黑恶势力的形成与孽行(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1:4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特别提示

  在历时四天的亳州李伟等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案的审理中,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3月24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发表公诉意见,公诉意见对该涉黑组织的形式、发展及主要组织者的心态及行为都作了精细的阐述和解读。本文节取了公诉意见书的部分章节。

  在法庭审理中,通过公诉人的举证和法庭的质证,起诉中指控被告人李伟、李亚、罗亮、杨其林、王卫星、何超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及所犯各类罪行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靠义气拉拢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又名李宣传)自2002年以来采取各种手段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集结成伙。逐步形成了以李伟为组织领导者;以李亚、罗亮、杨其林为领导者;以王卫星、高海东、何超、岳超、汪家兴、范森利、蒋洪伟、王前进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家平时只是听说,现在亲眼看到台下几十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成员,这些人是怎么聚集的,为什么公诉机关指控李伟是组织者,他用什么手段网罗的,该事实有被告人李伟的多次如实供述与深刻的剖析在卷佐证。

  李伟成为组织领导者不是偶然的,李伟有这样供述。对于混事的起因,李伟说,自己小就羡慕亳州一帮混事的,像“老龟”、“老扁”那样的,看他们骑摩托车、带手机,很眼馋,一心想混事,想混得像他们那样,根本不想做生意走正路。即使看到亳州那么多老混事的都被人打残了,也没醒悟过来,连自己后来被张红利一刀差点捅死都觉得那是该的。

  那么,李伟是用什么手段能把众人聚到旗下为其卖命的。李伟供述:我觉得我和其他人混事不一样,像王永林名声起得那么快,他完全是靠钱拢的那帮兄弟,我是靠名气、靠义气吸引人,“早几年从无名到有名,完全是打出来的,打那么多次架基本上我没吃过亏,我自己身体素质好,反应快,出手狠,只要你狠别人就怕你。”

  李伟最“著名”的一战是与亳州西关的王顺当一伙几十人在火车站广场的群殴,李伟打赢了,于是有人在公共场所贴大字报称“东关有三霸,宣传、拥军和文化”。这一仗导致李亚、罗亮等骨干慕名而来,并后来成为黑社会组织领导者。

  李伟网罗他人的另一手段即所谓的义气,实质就是拉拢、收买他人。2003年李亚、罗亮、海东结婚都是李伟给张罗操办的,还给他们找几十辆车;海东装修房子,待客没钱都是他出的。所以李伟很自豪地说:李亚、罗亮对我也忠心,我对他办事也放心,海东对我也是实心实意。杨其林、何超、王卫星也均是通过李伟的所谓义气行事,使其为自己卖力。

  组织纪律严密

  起诉书指控“该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该事实有李伟供述与李亚、罗亮、杨其林等26人的供述在卷佐证。且供述的内容均能相互印证。据李伟供述,2002年出狱后,随着资本增加,名气更大,主动来投靠我的人也多了,到现在我都不知道跟我玩的有多少人,这些小孩我叫不清名字,我知道的,有岳超、宽宽、丹城、老卫、其林、前进、梦磊等,都是李亚、罗亮他们带着,反正一见都喊宣传哥,平时他们带一些小孩帮人家平个事,帮个忙,弄点收入,就够他们开支的了。打架的事也不需要我亲自动手了,有什么事我给李亚、罗亮他们打个电话就行了,想弄钱,你不去找人家,人家会自动找你的,像在拍卖行的事,如果人家不是怕我的名气,怎么会给我那么多钱(蓝天宾馆20万,屈影药材站6万,大寺码头收费3万多元,收个体工商户张良、李浩保护费46000元等等)。名气大了以后,找我们办事的也多了,我们出面也容易办,名呀!利呀!啥来的都容易,无论到哪,前呼后拥的,老的少的都喊宣传哥,那种成就感和满足感让我啥也不怕,啥也不想了,只想混事,要混事就要打架,不打架那叫混事吗!“什么事都要靠暴力来解决”,这句话就是李伟著名的混事人生观,也成为他走向犯罪的座右铭。他还给自己立下帮规戒律,即不偷、不抢、不强奸的“三不”规定,并让李亚、罗亮按此规定要求他们手下的人。除了“三不”,李伟最推崇的就是打架,打架可以打出名声,有了名声就是好事,以至于该组织的犯罪客观表现为故意伤害罪4起,寻衅滋事罪23起,暴力犯罪成为该组织犯罪的主要特征。

  起诉书指控李亚、罗亮、杨其林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是由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李亚早在初中上学的时候,有一回遇到高年级的同学打自己,李亚找认识的第一个混事的张洪林给出的气。那时,经常有社会闲杂人员到学校去打人,李亚从那时就觉得这些混事的好,没人欺负。需要补充的是,李亚找给他出气的张洪林后来被人砍死了,但李亚没能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仍执迷不悟,于1999年积极主动地投靠李伟。他认为李伟在亳州混得好,有名气,自己能认识李伟,跟李伟混,在人面前都觉得自豪,有面子,有啥事也关照着自己。出于这种动机、目的,李亚在该组织中也特别卖力,具有队长之称,地位仅次于李伟。

  据杨其林供述,一次李伟将李亚、罗亮、杨其林、高海东叫至家中喝酒,在此过程中李伟明确表示:我们这些人就像一个大家族要团结,在这个家庭中,要尊重他,视其如家长,并令罗亮、杨其林、何超、高海东等人有事要听李亚的,有啥事都要跟李亚讲。李伟要人办什么事,主要是通过李亚与罗亮去办的多点。这些人也主要是听李亚和罗亮。李亚曾按李伟要求对岳超、丹城、宽宽等人讲帮规戒律,除“三不”规定外,李亚另强调出去办什么事要和他及罗亮、海东、老二、卫星提前说明。办事前通报过的如有意外的事(被打伤或派出所抓去)就问(治病、花钱放人);如果办事前没有和他们说,则被置之不理。

  被告人罗亮与李亚有着许多的共同点:罗亮在小学三年级辍学后学了半年武术,看到社会上混事的有面子,没人敢欺负,就一心一意想在社会上混事,那时罗亮只有十六、七岁,同样是羡慕李伟在亳州的名气大。1999年李伟被张红利砍伤住院期间,由建军介绍,李伟同意接纳了罗亮。此后又有众多的手下像岳超、范森利、丹城等人又随着李亚、罗亮聚集起来,然后你拉我,我介绍你像滚雪球一样队伍逐渐壮大起来了。人员多了,就有了级别之分,他们共划分了四个级别:1.李伟是老总、老板、宣传哥;2.李亚、罗亮、杨其林、海东、何超、王卫星、王前进、杨磊、蒋红伟、张彪这些人的级别是一样,都是直接和李伟混的;3.手下中的岳超、汪家兴(丹城)、范森利(宽宽)他们是平等的;4.其他众多手下得叫岳超他们为“哥”。

  李伟安排身边的骨干成员也有明确分工;李亚、罗亮主要负责带手下,李伟有事随时安排给李亚、罗亮。李亚具有队长之称,罗亮掌管财政大权。

  与李亚、罗亮同样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着领导作用的杨其林,以其特殊长相伴随李伟左右,充当保镖、打手,摆势、吓人。据其供述:李亚、罗亮、海东、老卫几个人在亳州城里混,主要就是靠给人家调解事问人家要钱来挣钱。李亚、罗亮、杨其林作为李伟的左膀右臂不但积极带领组织成员寻事助威,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中均起到指挥、领导作用。

  事实依据充分

  起诉书指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王卫星、王前进、高海东、岳超等23人的刑事责任。该23人均是抱着寻求靠山、贪图名利、称王称霸、不受人欺负等动机先后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依据有:

  一、该23人虽然参加该组织具体动机、目的不同,但每个人都明确知道自己是跟李伟混的,是李伟的人,这一点23人没有一人否认。虽然有的直接跟李伟混,有的间接的混,有的到案发甚至也没有见过李伟,这正说明该组织人数较多,有层次之分。

  二、该23人都明确知道自己加入的组织在社会上震人、贺风、助威、调解插手民间纠纷以攫取金钱,在社会上,该团伙东砍西杀,伤害他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是一个犯罪组织。该23人不但知道而且已全部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三、该23人除个别直接跟着李伟混的,上边都有领头人,比如岳超、范森利、汪家兴直接跟李亚、罗亮、杨其林;尚宇、夏佳佳直接跟蒋红伟;而汪新龙、曹杰、王仁义等数十人又跟着岳超、范森利、汪家兴混,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其帮规戒律也是一级传一级,下级违反上级规定,同样一级处罚一级,李伟曾令杨其林、罗亮跪关公巷,李亚用皮带抽汪家兴、王杰、于利伟等人,罗亮打岳超等无一人敢反抗,这些都说明该组织有较为严格组织纪律,结构比较紧密。

  四、该组织个别成员的部分违法行为,也是整体组织行为的一部分,为整体利益服务。正如李伟自己供述那样:他们在外面干的许多违法的事,都是打着我旗号,人家又不认识他们,都是些小孩子,但人家都知道他们是跟我玩的,是我的手下,所有的恶名都会记到我的头上,我的名气之所以这么大,与他们到处惹是生非也有一定关系。因此,起诉书指控某些组织成员参与的犯罪,虽然李伟、李亚、罗亮、杨其林等人没有参与,但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均应对该组织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这一点与法释(2000)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完全一致。

  五、起诉书指控的王卫星、高海东、何超、岳超、汪家兴、范森利等16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张峰、牛海庆、夏佳佳、尚宇等7人为参加者。起诉书这种划分两种行为方式的依据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差别:积极参加者不仅对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态度是积极主动的,而且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时,其态度也是积极主动的,所发挥作用也是不同的,因此在量刑上也会有所区别。

  上述所有的证据均经过法庭质证、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到目前为止,被告人、辩护人均没有举出任何客观真实有效的证据来否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公诉机关依据本案的事实,严格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的四项组织特征,及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对号入座,整个庭审体现出五个字“让事实说话”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要求,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不除难平民愤

  以李伟为首的黑恶势力自形成以来,从形式上看不仅人数众,骨干成员固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而且配有车、船、刀、枪。长期以来,不仅严重影响到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危害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从一些局部干扰经济事务,插手政府公务。另外,从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来看,也到了非打不可的程度。起诉书指控,自李伟2002年12月24日保外就医网罗社会闲散人员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来,组织犯罪的涉嫌5个罪名,其中2003年寻衅滋事只有7起,2004年达到16起,4起故意伤害案件全部发生在2004年,造成三伤一死的严重恶果,此外,涉嫌赌博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均发生于2004年期间。按此发展下去,不知还会有多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非法侵害,因此,该黑恶势力不除,亳州市人民不愿意,亳州市党委、政府更不能容忍有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的黑恶势力存在,邪气能逞一时不能逞一世,“邪不压正”这是永恒的真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胆敢与人民为敌,与法律抗衡,必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今天的审判,正是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是正义的伸张。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但考虑到有些犯罪嫌疑人有主动坦白或自首情节,公诉人最后提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成永春 耿纪标 万毅·

  

李伟黑恶势力的形成与孽行(图)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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