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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误导媒体岂能为己脱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9:02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王海武长鹏)2006年3月15日,一起涉案金额仅10万余元的职务侵占案件,在砀山县法院宣判,被告人张东旭被判处5年徒刑。但是,在案件审理进行的过程中,一些人提供了片面的材料,欺骗了媒体,使犯罪嫌疑人差点逃脱法律的制裁。2004年底,宿州市检察院介入调查后,取得扎实的证据,排除干扰,最终将此案铸成铁案。

  经理伸手被捉

  2004年4月26日,砀山县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中韩合资安徽宿州市赛德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赛德夫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东旭提起公诉,指控张东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54万余元。当年9月3日,砀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东旭无罪。张东旭被当庭释放。9月10日,砀山县检察院提出抗诉。随后,宿州市中级法院通知宿州市检察院阅卷,准备开庭。

  然而就在检察机关已经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个别媒体受到少数人的误导与欺骗,进行了片面的报道。片面报道的主要内容是,赛德夫公司一辆轿车被挂公安牌照,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使用;经侦大队打白条先后从段某及其家人处拿走27万元;公安机关对张东旭非法监视居住、违规羁押、刑讯逼供等等。对于以上反映的问题,纪检部门均已作出调查结论,部分不存在,部分属实,并对相关违纪人员作出了处理。

  这些片面报道围绕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上的“问题”大作文章,指责公安机关违法办案,造成民营企业倒闭,但对张东旭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私利这一关键环节,却毫无涉及。

  终审维持原判

  2005年11月17日,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东旭有期徒刑5年。张东旭不服,向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张东旭在代表赛德夫公司与山西大华公司口头达成购销合同并确定合同单价后,在赛德夫公司章程未作规定,公司股东会也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其控股的英克雅公司的名义,与赛德夫公司签订合同单价明显低于已订合同单价的购销合同作为手段,取得差价款139600元,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3月15日,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东旭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于2006年3月15日作出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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