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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房屋公摊面积有新规 本楼外公用建筑不得分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11:24 青岛新闻网

  晚报讯房屋建筑面积中包括共有部分的面积,有关公摊面积的争议时常发生。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日前出台了《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该细则对哪些属于共有面积及如何分摊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将有助于消除纠纷。

  对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细则》执行。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二、套(单元)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记者芦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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