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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5月1日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12:3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南京3月25日消息(记者姚东明)从今年5月1日起,江苏公安民警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将有章可循,事故处理将更加规范,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对事故事实和形成原因作出认定,并确定当事人责任,但对如何确定责任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由于交通事故总量大,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种类多,对交通事故责任确
定十分复杂,且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加之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科学的规则指导,容易造成对责任确定的偏差,影响事故处理的公正性,甚至出现对同一事故有不同处理结论的现象,由此引发的争议和信访逐年增多,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

  为解决把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原则具体化这一全国性难题,江苏省公安厅交管局从2000年起,将此工作列入研究课题组织攻关。省公安厅通过召开讨论会、论证会以及案例研讨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不断完善《规则》起草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经过多年来的反复调研论证,《规则》终于正式出台。今年1月1日至2 月10日,对《规则》先期试行的江阴市交巡警大队共发出一般事故确定书385份,重大交通事故确定书31份,其运用《规则》确定的责任全部准确,没有一起事故当事人对责任确定提出异议。在去年11月组织的听证会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规则》通过设计一定的模式,把抽象的责任确定原则具体化,在理论上具有独创性,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该项研究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可以在全省实施。

  《规则》将交通过错行为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主动型行为是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例如,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超车、会车、让车、跟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行人、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道路等,这类行为由于在双方临近时突然发生,往往造成对方措手不及,来不及采取避让措施,因而主动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被动型行为是指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例如,车辆、行人不按通行规定正常行驶和行走,货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汽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违反规定占道停车、堆物、施工作业、行人停留车行道等。这类行为由于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发现后能够对其动态作出准确的判断,在时间和空间上都能够采取避让措施,因而被动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缺失型行为是指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例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集中精力驾驶,超速、超载行驶,车辆带“病”行驶,违反准驾车型规定,不按规定学习、实习驾驶,不按规定牵引、拖挂车辆等。这类行为由于隐藏着安全驾驶能力缺失和车辆安全隐患的危险,当遇到情况需要处置时,往往力不从心,使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未能避免,因而这种情况下的缺失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但是,缺失型行为所具有的危险,只有在遇有情况需要采取措施处置时才产生作用,而在不需要采取措施处置时并不发生作用。因此,缺失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具有两重性:当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危险导致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而未能避免时,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当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没有发生作用时,仍可能表现为正常交通状态,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

  《规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两方当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过错行为的,各负同等责任。

  依照《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基本方法就是“对号入座”。办案民警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的交通过错行为,依照《规则》对交通过错行为的分类,确定其行为所属类型,然后直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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