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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庆宴会女工酒后身亡 法院判决死亡视同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13:37 扬子晚报

  厂庆宴会上,女勤杂工酒后死亡,被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厂方认为女工醉死,不是因上班死亡,遂一纸诉状告劳动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近日,重庆荣昌县法院判决:劳保局的工伤认定合法。

  李某是重庆某食品公司炊事班的勤杂工。去年5月19日,厂里举办总公司成立十周年庆祝活动,公司安排李某与其他几名炊事员准备好晚餐于当晚庆祝。席上,李某饮了啤酒后
出现头昏、胸痛、呕吐症状。同餐工友陈某见状,将李搀扶到食堂休息室歇息。当晚11时半,李某向陈电话呼救,陈50分钟后把李送医院抢救,但李因循环衰竭、呼吸衰竭不治身亡。

  当地劳动部门认定,李某的死亡应视同工伤。但厂方认为,李某出现头晕、呕吐、四肢无力等症状,正是醉酒后的表现,所以李应视为酒后死亡。公司一纸诉状将劳动局推上被告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系该单位炊事班勤杂工,其工作时间为准备晚餐至晚餐后清理完毕,工作岗位是食堂,性质是为用餐人服务。李某就餐时突发疾病,就诊时已不能行走,且无医院证明李某系醉酒导致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据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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