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液氨泄漏中毒事件七人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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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14:50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 富心振 记者 江跃中) 去年发生在南汇区惠南镇的“液氨钢瓶爆裂,受害者百余人”氨气中毒事件,首批受害者杨某等居民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昨天下午,南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奉贤区青村交管站、上海月日液氨气体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杨某等7人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万余元。 去年7月4日上午9时,驾驶员褚某兄弟俩驾驶奉贤区青村交管站名下的一辆危险货物
7月11日,经有关部门对该起液氨钢瓶爆裂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认为爆裂的原因为:1.露天曝晒;2.钢瓶超期服役、腐蚀严重;3.钢瓶内液氨过量。 同年11月,首批7名受害者诉至法院。7名原告诉称,液氨钢瓶爆裂泄漏的液氨,严重侵害了他们的身体健康,经鉴定均受轻伤。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青村交管站作为危险物品的运输单位,对事发车辆的整个运输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月日液氨气体公司作为危险物品的所有人,使用超期服役、腐蚀严重的钢瓶引发爆裂存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驾驶员褚某兄弟是青村交管站工作人员,尽管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亦有过错,但他们是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其民事责任应由青村交管站承担。 据此,法院确认了7名受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酌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