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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社保 走并非上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02:32 海峡都市报

  编者按: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随后的一个月中,我们每个公民都可建言献策,并且所提意见有望写入法律。这是我国第十三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劳动合同被誉为亿万劳动者的维权“利剑”。今天本报刊发省总工会孙瑞灼律师关于完善《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一些看法。人人都是劳动者,期待你也在此发出自己的声音,最大限度争取自身的权益。稿传真0591-87095581或E-mail:elian33@sina.com。

  N孙瑞灼(福州律师)

  纵观整个《草案》,可谓亮点纷呈。笔者作为专门从事劳动纠纷处理的法律实务者对此法更是多了一层期待,在细读《草案》的基础上,提出以下问题期待完善。

  职工社保涉及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等问题,国家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然而,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职工参保率很低,引发大量社会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一些企业逃避责任,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而整个《草案》涉及职工社保问题的只有第36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缴社保劳动者可随时走人,表面上挺美,但由于《草案》未将社保问题纳入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而且对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违法行为未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很容易导致企业以劳动合同未规定社保问题为由逃避为职工参保的责任,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没法解决。

  《草案》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实践中,一些职能部门以职工无法拿出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做主”。《草案》未解决这一重大实践问题。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证明与该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职能部门也不能以职工未提供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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