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调整工伤津贴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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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02:32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阙文龙 本报讯 昨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记者从中获悉,福州市将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其中一级伤残津贴每月746元,配偶抚恤金每月332元,鉴定为完全依赖等级的生活护理费每月691元。这些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补齐。
调整意见如下:一是现行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补齐:1.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津贴每月746元;二级伤残津贴每月705元;三级伤残津贴每月663元;四级伤残津贴每月622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每月332元(鳏寡抚恤金每月415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249元(孤儿或孤身抚恤金每月33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最高额829元。3.生活护理费:鉴定为完全依赖等级的生活护理费每月691元;鉴定为大部分依赖等级的生活护理费每月553元;鉴定为部分依赖等级的生活护理费每月415元。 二是凡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每人每月增加33元。其中未达到本意见第一条所列标准的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补齐后再分别增加33元。 三是原已享受生活护理费但未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的工伤职工,其护理依赖等级须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按复查鉴定后等级结论重新确定享受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 四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按上述意见执行,由用人单位负担。 《意见》指出,各县(市)、马尾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意见自行确定。该《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