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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判死缓 无期改判十年齐齐哈尔:抗诉一起量刑畸重案两被告人均获改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09:24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韩兵 通讯员王玉春 王风华)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对该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一起量刑畸重案件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3月15日,二审法院支持抗诉意见,对该案的两名被告人全部予以改判。

  1998年10月7日14时许,在齐齐哈尔市二轻装饰材料市场鑫磊商店门前,被告人马凤国因切割大理石占道与被害人张国军发生口角被人劝开。后马凤国找来孟立群(案发不久因
病死亡)、唐伟,找到被害人张国军后厮打在一起。唐伟持携带的弹簧刀将张国军刺伤,后马凤国等三人逃离现场,张国军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国军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中股动脉、股静脉造成急性失血死亡。马凤国和唐伟分别于2004年8月和10月被公安机关抓获。2005年6月,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伟死刑,马凤国无期徒刑。

  齐齐哈尔市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

  一是定性错误。被告人马凤国与被害人张国军发生争吵后,找来唐伟等人打架,其目的是教训或“吓唬”被害人,不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且证据表明马凤国并不知晓唐伟携带刀具;被告人唐伟与被害人张国军素不相识,不具有杀人的动机,其主观目的是帮助马凤国“教训”对方,其在厮打中并未刺中被害人要害部位。因此,被告人唐伟、马凤国主观上具有伤害的共同故意,而没有杀人的共同故意。二是量刑畸重。被告人唐伟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同时不具有法定的从重、加重情节。因此,对其不应判处死刑;被告人马凤国是共同犯罪的提议、召集者,虽系主犯,但致使张国军死亡的结果不是其直接造成的,因此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对其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

  同年6月,该院以上述两点理由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并得到黑龙江省检察院的支持。

  经过二审开庭审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对两名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唐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凤国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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