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强奸杀人考量刑事责任年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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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12:01 汉网 | |||||||||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 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然而,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惠丽杀害…… 苞米地里实施强暴
38岁的宋惠丽是黑龙江省巴彦县人,2002年和丈夫离婚后,她带着女儿明芳改嫁。2004年7月27日中午,明芳独自一人骑着自行车去邻村的舅舅家送东西。当她骑到一处苞米地里边时,突然从路边窜出一个人挡住了她的车子。 她定睛一看,是同村的男孩赵力宝,后赵力宝在苞米地里对明芳实施强奸。 事发后,警方将正在放牛的赵力宝抓获。经公安机关调查,赵力宝户口上的年龄仅为13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随后将其释放。 2005年2月1日,明芳母女一纸诉状将赵力宝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明芳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认为,由于赵力宝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其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其强奸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2005年9月21日通河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21元,由其法定监护人履行。 少年夜闯民宅再杀人 赵力宝的家境在村里还算殷实,因为是家里的独子,备受宠爱。13岁的年纪已有1米7的个头,体重也将近130斤。赵力宝初中没念几天就不愿意读了,整天和村里几个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还常常在家里偷看黄碟。 得知明芳家到法院告了他,赵力宝于2005年9月26日晚闯入宋惠丽家中将其杀害。 从惨遭凌辱的阴影中还未走出的明芳,又目睹了母亲被残杀的情景,精神受到了极大刺激,整日神情恍惚。 2006年3月7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力宝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 最近在深圳的一次调查显示:少年犯罪中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始发年龄最小从10岁开始,较普遍的是十二三岁。这个年龄段的犯罪率正在不断上升,所犯罪行也越来越严重,趋向成人化犯罪。如何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 在中国,由于营养等多种原因,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据初步测算,人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3年。此外,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失败、社会不良风气的危害甚至政府某些职能的减弱和法律制度的滞后等,共同构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由于这些孩子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一些专家提出,为了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13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12周岁,墨西哥为9周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