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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液氨泄漏事件7名受害人获赔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12:39 东方早报

  液氨钢瓶爆裂,百余村民氨气中毒,去年发生在南汇区惠南镇的氨气泄漏事件中,杨先生等7名受害人首批获赔共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由被告奉贤区青村交管站、上海月日液氨气体公司承担共同赔偿的责任。2005年7月4日,上海当天最高气温为38.7℃。上午9时,驾驶员褚某兄弟俩驾驶奉贤区青村交管站名下的一辆危险货物运输车,从上海月日液氨气体公司装载10只液氨钢瓶,运输至上海某乳业公司。当日中午12时许,该车途经南汇区惠南镇时,褚某将车停在一饭店门口,与做押运员的弟弟一起进店吃饭。12时15分左
右,随着一声巨响,车上一只能载重200公斤液氨的钢瓶爆裂,液氨从裂缝处向外泄漏,烟雾状氨气向四周扩散,致使方圆200米范围空气中布有刺激气味,而附近一些居民、过路车辆也遭受了氨气的侵害。家住附近的杨先生等百余人被送往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氨气轻度中毒。

  7月11日,经有关部门对该起液氨钢瓶爆裂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认为爆裂的原因为:1.露天曝晒;2.钢瓶超期服役、腐蚀严重;3.钢瓶内液氨过量。

  同年11月,7名受害者最先向法院提起诉讼。7名原告称,液氨钢瓶爆裂泄漏的液氨,严重侵害了他们的身体健康,经鉴定均受轻伤,因此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余元。

  南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青村交管站作为危险物品的运输单位,对事发车辆的整个运输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被告月日液氨气体公司作为危险物品的所有人,使用超期服役、腐蚀严重的钢瓶引发爆裂存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驾驶员褚某兄弟是青村交管站工作人员,尽管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也有过错,但他们是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其民事责任应由青村交管站承担。

  据此,南汇法院确认了这7名受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酌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继而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通讯员 富心振 早报记者 顾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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