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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提出应为“脑死亡”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13:49 深圳晚报

  全世界已有约80个国家和地区颁布实施相关标准

  三代表提出应为“脑死亡”立法

  本报记者徐再杰报道在今年的人大会上,黄丽娜等三名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将脑死亡立法列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据了解,在1959年,法国学者Mollaret首次提出脑死亡概念。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探索和实践,脑死亡标准日臻完善,已逐步取代心脏死亡标准成为死亡判定的标准。芬兰在1971年成为第一个接受脑死亡标准的国家,目前,全世界约有80个国家和地区颁布和实施了成人脑死亡标准。而我国在2003年才提出脑死亡标准讨论稿,数易其稿,至今未能统一标准。

  据悉,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临床上仍习惯以“心脏搏动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志,并已此作为个体的死亡时刻。但近年随着呼吸循环复苏技术和心脏人工替代技术的迅速进展,特别是心脏移植和心肺联合移植技术的成熟,彻底动摇了心脏在人类死亡判定中的权威地位。

  为此,代表们提出建议:按照生命自主原则、动机纯正原则和严谨审慎原则,将“脑死亡”立法列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以立法形式制定科学的死亡标准、“脑死亡”判定的技术规范和“脑死亡”判定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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