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学生攀爬阳台坠楼 学校赔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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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13:51 法制早报 | |||||||||
□杨维松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判决镇江市某职业高级中学赔偿不幸从3楼跌下致七级伤残的李晴各项损失约20万元 。 一个宿舍一把钥匙
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的镇江市某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某职业高中),是一所以管理严格闻名的寄宿制学校, 除节假日外学生在校期间均居住在学生宿舍里。作为严格管理的措施之一,学校仅为每个学生宿舍配备了一把钥匙,放在舍长 或者宿舍管理员处,而学生个人不予配备钥匙,不得随意出入宿舍。这对及时了解学生进出宿舍情况、严控学生上课时间进入 宿舍、保证学生宿舍公私财产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然而自己没有钥匙,对于生活在学校的学生来说确实很不方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通过门进不了宿舍,有的学生 就通过别的渠道进入,比如攀爬宿舍楼晾衣架,再比如通过隔壁宿舍的阳台翻到自己宿舍的阳台,等等。而对于没有钥匙擅自 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宿舍的学生,学校一经发现,就毫不留情地给予严厉处罚。2003年12月,该校就曾有三名学生因攀爬 宿舍楼晾衣架进入二楼男生宿舍而被处罚。 遗憾的是,学校仅仅对违规学生一罚了之,并没有能够及时发现管理中的漏洞,采取进一步的防护措施。也许处罚是 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危险攀爬的行为,但毕竟治标不治本。而且,对于真正有急事要进入宿舍的学生来说,如果舍长或者宿舍 管理员不在,又没有一把备用钥匙,这铁将军把门无疑带来了莫大的麻烦。 就这样,就在这三名学生被处罚三个月后,谁也不愿意看见的悲剧,在一瞬间发生了。 女生3楼阳台摔下 2004年3月9日,初春的下午,小草刚刚吐露出绿意,柳枝刚刚绽出嫩芽舞动着婆娑,阳光透过窗户洒在教室里 。操场上,刚刚下了第三节课的同学们正嬉闹玩耍着,校园里一派欢乐祥和的气氛。 突然,“不好啦!不好啦!有个女生从三楼掼下来啦!”一个尖利的声音在校园里响起,刺破了校园的天空。听闻此 讯的人们纷纷赶到女生宿舍楼南边某处,只见几位老师和同学正七手八脚地把满脸是血的某班16岁的女生李晴抬上救护车。 原来,这天下午上第三节课途中,李晴无意中感觉自己有情况,“例假”来了,但碍于正在上课,这个害羞的女孩不 好意思立即请假。好不容易熬到下课,李晴以飞快的速度疾奔宿舍,不料拥有宿舍钥匙的宿舍管理员和舍长恰巧均不在,进不 了自己的宿舍。李晴找了一会,也没找到人。焦急地等了一会后,李晴感觉到鲜血已经湿透了裤子,就要顺着大腿流下来了, 那种难堪是李晴这个羞涩的女孩子不愿意想象和承受的。情急之中,看见自己宿舍隔壁的317房间刚好门开着,李晴遂决定 通过从317房间的阳台跨越到自己的316房间的阳台的方式,曲线进入自己的宿舍,处理自己紧急的事情。 李晴小心翼翼地爬上了阳台,心里有些慌张。虽然有不少同学有惊无险地成功翻越过,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啊。李晴 这么想着,谁知紧抓着墙壁的手不知怎么一滑,整个人就不听使唤地面朝下向楼下坠去。 李晴随即被送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送至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治疗。李晴家人先后花去 医疗费152464.06元,其中某职业高中陆续为其垫付了医疗费97627.96元。 事发前,某职业高中已代学生办理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 ,李晴及某职业高中陆续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进行了索赔,共领取了赔偿款50670.20元(其中 李晴父亲领取12074.69元,某职业高中领取38595.51元)。 李晴摔伤事件终于引起了学校的震撼和警醒,某职业高中很快对该校学生宿舍的阳台采取了封闭措施。亡羊补牢,未 为晚也,然而,这样的代价毕竟太大了。 少女起诉学校 2005年7月6日,镇江市丹徒区公安局对李晴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晴面部神经损伤为十级伤残、 颞下颌关节损伤为七级伤残、牙齿损伤为八级伤残。 李晴及家人要求某职业高中赔偿其他损失,学校没同意,李晴及其家人遂于2005年8月诉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 院。 丹徒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对其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某职业高中因管理需要,仅为每个宿舍配 备了一把钥匙。该校在发现学生存在通过攀爬进入宿舍的情况后,只是对相关学生进行了处罚,而没有进一步加强管理、防护 措施,最终导致李晴攀爬阳台摔下的事故发生。对此,某职业高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晴在事发时已年满十六周岁,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应认识到攀爬阳台存在的危险。李晴在情急之下,仍 然试图通过攀爬阳台进入宿舍,由此造成的损害,李晴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李晴因摔伤共造成的各项损失计285168.86元,某职业高中应承担上述损失的70%,李晴应承担3 0%。关于双方已领取的保险金,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据此,2005年12月,丹徒区法院判决:某职业 高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晴各项损失101990.24元(已扣除某职业高中垫付的医疗费97627.96元)。 学校赔偿20万 某职业高中不服丹徒区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李晴当天来“例 假”急需回宿舍,找不到舍长和管理员,缺乏依据;某职业高中为每个宿舍配备一把钥匙的做法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学校 发现学生存在通过攀爬进入宿舍的情况后,只是对学生进行处罚,防护措施不到位,没有任何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李晴已经取 得的保险金不宜在本案中处理的观点不正确。 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职业高中作为学校,对其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义务,尤其对未成年的住 校学生的学习、生活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某职业高中为便于管理,仅为每间住宿多人的宿舍配备一把钥匙,给在学校居住生 活的学生出入带来不便。李晴在持有钥匙的舍长未归,且找不到宿舍管理员而又因“例假”急需回宿舍的情况下,翻越阳台摔 下致伤,对此某职业高中应承担其未尽到管理的高度注意义务的赔偿责任。李晴虽未成年,但其对翻越阳台可能会发生的危险 具备辨知能力,故其对己受伤也负有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李晴的过错已减轻了某职业高中的赔偿责任。 通过诉讼,李晴终于取得了胜利,法院判决某职业高中合计赔偿李晴各项损失199618.20元。然而,再多的 钱也不能买回李晴的健康了。李晴的家人希望,该案能给学校实行人性化管理符合学生实际、学生注意自身安全敲响警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