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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14:03 新闻晚报

  晚报讯小钱合同到期了,单位决定不再与她续约。这本该没什么问题,但劳动仲裁部门却裁定单位继续与小钱履行劳动合同。原来,按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已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与其劳动关系。

  事件回放

  去年12月中旬,小钱患上了慢性疾病,听从医生嘱咐在家养病,并将病假单交给部门。今年年初小钱突然收到企业寄来的退工通知单,退工的原因是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小钱尽快来企业办理离职手续。小钱收到退工通知单后即与企业联系,表示自己尚在病休之中,企业是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多次交涉未果,小钱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委撤消企业与其终止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相关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工在医疗期内,但劳动合同已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合同期已满,不再与其续签合同而终止与其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若患病或者负伤,即使企业事先告诉职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只要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就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除非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企业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小钱虽然合同期满,但是尚在医疗期内,即使双方合同期已满,但企业应当顺延其劳动合同至上述情形消失。因此,企业应该与小钱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与小钱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作者:□记者沙情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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