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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玺搭档终审未“翻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14:25 法制晚报

  原首发公司物管部长康秋生受贿16万余元被判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中院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7万元继续追缴赃款

  本报讯(记者孙慧丽)因受贿16万余元,北京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部原部长兼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 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秋生终审没能“翻盘”。

  记者今天获悉,这位“毕玉玺窝案”中被诉的首发公司高管被二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 币17万元,继续追缴赃款。

  康秋生在担任北京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

物业管理部部长兼京津塘
高速公路
北京公司经理 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2001年至2004年间,分别收受工程承包方北京燕港高级家私有限公司等公司好处费7万元, 收受原北京蓝月工贸有限公司经理兰义给予的好处费9万元及本单位一名职工给予的金条1根(价值6050元)。

  据兰义交代,2000年,他承接了首发公司职工轮训站的鱼池护坡工程,首发公司欠100多万元工程款,他多次 找物业部部长康秋生要钱,康秋生推说去找毕玉玺。

  2002年春节,兰义到康秋生办公室送给康人民币4万元。康秋生收钱后一两天,首发公司就通知兰义结账。

  后兰义与首发公司签订了鱼池承包合同,因用电问题与京沈分公司产生矛盾,毕玉玺要解除合同。在康秋生的帮助下 ,合同不但没有解除,还免除了兰义公司一部分电费。康秋生因此收受了兰义送上的2万元。

  此后,康秋生又收受兰义好处费3万元。

  康秋生认为一审认定的受贿数额有误,认为量刑过重,建议对他从轻处罚。

  经查,康秋生在侦查期间多次供述收受兰义贿赂款人民币9万元,且与兰义证言中行贿的数额一致。

  法院认为,康秋生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康秋生系自首,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故裁定驳回康秋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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