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贸市场要为下岗人员留摊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0:00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袁超群实习生屈孝渊)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省工商局等20个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今后凡新建商贸市场的经营摊位,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摊位给当地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通知要求,各地建设部门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新建商贸市场的经营摊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的摊位给当地下岗失业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以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人员,在相应期限内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另外,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下岗人员达到了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高可获得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