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警方拘留嫖娼男子并告知家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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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8:34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 见习记者朱宁宁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公安机关查获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该市首例卖淫嫖娼案,嫖娼男子被拘留,民警电话通知了其家属。 近日,在福州金山区一工地做工的刘某某在酒后来到霞禁村一发廊,与一卖淫女谈妥55元的价格后来到不远处的建平村。完成性交易后,发廊女要求刘某某支付100元嫖资,两人因此发生矛盾。争吵中刘某某气愤不过报了警,金山派出所民警接报后经调查将其拘留。
据警方介绍,刘某某为四川人,未婚,29岁,父母亲均在福州打工;33岁的卖淫女刘某已经是一个母亲。这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福州警方查获的首例卖淫嫖娼案件。在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了刘某某的父母亲到派出所,其父亲表示要加强对儿子的教育;而卖淫女因为家属远在四川,警方则考虑通过信件方式告知家属。 据办案民警介绍,以前,卖淫嫖娼被抓,除非是多次犯案才要拘留,否则只能罚款5000元。新法实施后,卖淫嫖娼一经警方查获,就必须拘留15日以下,罚款5000元以下,并通知其家人。只是情节轻微的,才可不处拘留只罚款500元以下。不过,到底怎么才叫情节轻微,还需要省级公安机关出台详细的指导意见,具体区分以及明确处罚标准。据了解,刘某某将被拘留15天,罚金另定。 编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该法条对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这一对社会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作了定性,明确此类行为违法,民警不再需要抓“现行”。在处罚手段上,取消了原条例中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和劳动教养,以拘留为主,罚款为辅。卖淫嫖娼人员再不能交钱就走人,也杜绝了公安机关产生为罚款而执法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卖淫嫖娼者被处罚将通知家人”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对于情节较轻,仅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并不需通知家人。拘留要通知家人的规定,彰显了对公民人权保护的宪法精神,是本法的亮点之一。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