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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一个部门能够保护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2:00 央视《新闻调查》

  解说:在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规定了对检举人应当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人及其家属。

  记者:当你作为一个举报人,你在举报的过程中如果你遇到了一些威胁或者困难,你觉得通过这几年你的做法,有地方可以去找吗?有人可以去找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没有,我当时被人跟踪的时候我没有办法,我就得变换着居住地点到亲朋好友家去住,而且找不到一个部门能够保护我。

  记者:你尝试过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给公安局写过信。

  记者:他们的反映?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没有回音。

  解说:2003年10月14日,依照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向李文娟宣读了《关于举报鞍山市国税局中直省直企业分局涉税违法问题的核查报告》, 核查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五项问题有两项属实:

  一是违规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要求辽宁省国税局或鞍山市国税局责令纠正。

  二是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建议再细查。

  其他三项问题所反映的部分事实存在,但问题的性质与举报信反映的不同,因此李文娟举报中所反映的鞍山国税局直属分局与企业联手违法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三项问题经核查不存在。

  记者:你怎么评价这份报告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觉得这份报告对我反映的问题不是真实的情况调查。

  解说:在见面时,核查组要求李文娟对核查结果签署意见,李文娟认为核查结论是鞍山国税局大规模毁证造假的产物,所以不成立。并恳请中纪委采用司法手段进行复查。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当时 我确实就是想一直要坚持到底的,就是要把这个问题一定要搞清楚。

  解说:另外在核查结论中,国家税务总局还特别要求辽宁省国税局应督促鞍山市国税局做好举报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并保护好举报人;同时责令举报人所在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还建议撤销对李文娟辞退工作的决定,重新安排她的工作。

  解说:2004年2月,李文娟终于恢复了工作,并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上班。但是到了2004年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的三名警察突然来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向李文娟出示了传唤通知书。

  解说:据李文娟回忆当时传唤她并没有告诉她传唤的原因。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没说什么,就是传唤你到公安局,然后把我拉到市公安局的刑警大队了,让我交代什么诽谤的事,我也不知道诽谤的事,我也没诽谤过任何人,他们也没有我诽谤的证据,大约快到12个小时的时候让我签字,在那个刑事拘留票上让我签字,那上写着涉嫌什么诽谤。

  记者:那你怎么办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因为我没有诽谤嘛。

  记者:不签?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不签。

  记者:后来他们怎么样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他说你不签也照样给你送去。

  记者:送哪儿去?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送看守所。

  解说:李文娟还没有来得及告诉家里人就被押进了看守所,这一天让李文娟永生难忘。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一想到那段日子,我一想到那儿我就生不如死吧,那种感觉 太恐惧 太害怕了,那才叫熬煎,你知道就像把你当成一个饼搁那锅上烙一样,就那种感觉。

  记者:这个拘留证当时是谁签发的?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当时是由鞍山市的副市长、鞍山市公安局的局长亲自签发了对我刑事拘留的拘留证。

  解说:鞍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拘留李文娟的理由是李文娟在人民网上发表文章,捏造事实,败坏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的名誉。9月6日又以案情复杂,需要异地侦察为理由延长拘留期限为四天。9月9日又以李文娟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延长拘留23天。

  记者:当时你想我下一步应该怎么做,我是坚持还是放弃?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那个时候我就不想到举报的问题了,只想着澄清这个事实 出去。

  解说:2003年10月3日,李文娟的刑事拘留被解除,但是却被转为劳动教养,而对李文娟犯罪事实的认定却并不是原来的诽谤罪,《劳动教养决定书》对她的犯罪事实这样认定:李文娟所举报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审计署调查核实,未发现所举报问题,此后李文娟因为不服结论,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多次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决定对李文娟劳动教养一年。就这样,李文娟被押送至沈阳市马三家的辽宁省女子劳教所。开始了她的劳教生活。

  记者:这一年怎么过的?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这一年呢,第一个问题是想忍受不了这种日子,就是想马上出去,第二个是想出去伸冤,我都几次想死,但是在那里面死不成,就是人痛苦到了连死都办不到的时候,那你说那种是什么样的痛苦。

  记者:后悔过自己的选择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这种选择我倒是没后悔,但是我觉得我的能力,没有这种能力去挽回这样的,做这种的事 我没有能力。

  记者:这一年里面你想的最多的是什么问题?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想的最多的就是马上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只有一个想法就是尽快获得自由。

  解说:为了尽快地获得自由,李文娟一到马三家劳教所就向当地所属的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记者:当时由拘留变成劳教的时候他们告诉你什么原因了吗?他们有没有提供什么证据?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他们没有找我询问,更没有找我核实,也没有质证,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上访也是国家允许的,他们说我举报,给我定的罪名是举报上访扰乱罪,我没有到任何部门去扰乱秩序,这种扰乱也不存在。

  解说: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受理了李文娟的上诉,并于2004年12月10日一审开庭,但是判决结果迟迟没有下达。就在这段时间里,李文娟又被鞍山市国税局第二次以旷工为理由辞退,而且她还收到了两封奇怪的来信。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给我马三家那个劳教所寄了两封恐吓信而且打恐吓电话告诉家里人不要管我的事,谁要管我的事就将受到惩罚。

  解说:在李文娟被劳教的日子里,她的家人由于担心安全问题都很少出门。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孩子呢 一年都没有上学,害怕他们害他,觉得对不起孩子,他没有得到同龄孩子那些欢乐,教育全没得到,而且一天连门都不敢出,家里人连买菜都得亲戚给送来,都不敢出去。

  解说:2005年7月18日,李文娟的劳动教养终于结束,但是她起诉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判决仍然没有下达。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还是背着这个犯罪的这种罪名,再一个也害怕被人害了,我还是在躲藏着生活。

  解说:就这样,李文娟一直苦苦等待着法院对她的判决。

  解说:为了早日获得判决,李文娟的家人曾经到全国人大等单位几次上访。终于在2005年10月27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李文娟胜诉,撤销对她的劳动教养决定。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后来还是在全国人大的监督下才下达了这个判决。

  解说:于洪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供的21份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而李文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有关机关举报问题是正当行为。因此对李文娟所做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但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这个判决,并提起了上诉,后来不久又主动提出撤诉。李文娟终于获得清白。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当时是非常地高兴,我想真是邪不压正,他们权力再大也见不了阳光。

  记者:但你付出的你不觉得太多了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觉得是太多了,是出乎我的意料的。

  记者:那你能够感受到周围的人对你这种做法,他们怎么评价?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他们只是觉得呢太傻了 太不值了。

  记者:所有的人吗?谁都这么认为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认识大部分人都是这样认为的,我哥哥埋怨我,你看你 四十多岁的人了,怎么这么傻呢,妈差不点死在你的手里,我妈当时听说我被抓进去以后,马上就送医院抢救了,但是她还算命大,还活过来了,就这样我母亲每次看到我就拉着我的手 哭。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儿子呢 不爱说话了,性格变得特别孤独,后来给他买了小鸟儿,他没有任何小朋友跟他玩儿,就在家呆着,有了这个小鸟以后呢,他跟这个鸟儿作个伴,一天跟小鸟唠唠嗑 解解闷儿。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这件事我确实对不起我这个家庭,但是我见到那种事,我还不能不管,就我这种性格,但是我不会像以前那么做了,你能力太小了,想扭转这个局面也扭转不了。

  记者:当你具备什么能力的时候,你觉得这个问题可以解决?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恐怕我这一生也不会具备那种能力。

  记者:你描述一下当一个人具备什么能力的时候可以向上反映这个问题并且可以得到解决?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这种能力那就是说他有一定的权力吧,有一定的关系。

  记者:经历了这么多事情,你觉得你作为一个举报人你希望得到什么样的保护?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首先是人身安全方面的保护,第二个就是说我原来有的工作也不能因此被辞退,家庭各个方面,因此都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吧。

  解说:目前在《刑事诉讼法》、《刑法》和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但是据多家媒体的报道,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现象仍然不断发生,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这究竟是为什么呢?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具体从法律来讲,我觉得我们的法律规定太过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比如说我们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要保障举报人或者证人的这种安全,它都有这种责任,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呢,这三机关实际有一个衔接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究竟三机关中哪个机关要负责来保护,或者说你在具体这个机关里边由什么样的部门来保护,在实践中就有时候形成一种互相推诿,责任不明都应该保护,实际上可能谁也没有保护,所以就造成了我们举报人或者证人的保护没有能够落实。

  解说:在今年的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人大代表童海保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出台《证人保护法》,为保护举报人立法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立法中,举报人保护法一般都包含在《证人保护法》中,目前世界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的来保护举报人。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整个证人(包括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是我们国家司法改革非常重要的一个现实问题,当然立法只是一个层面,另外就要确立相应的制度 机制来保障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

  解说:2001年,全国人大开始研究论证修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其中就涉及到建立证人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并有望在2007年出台,何家弘教授曾经参加了这个论证过程。

  记者:现在在我们国家在举报的时候,这个举报的材料通常好像都是会转回到被举报的单位或是被举报的人的手里,这种做法是符合我们现在的规定的吗?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觉得这是不符合的,因为这个举报人你作为受理举报的机关,实际你按法律规定你有保密的义务。

  记者:如果说举报人或者说证人,他举报的材料是失实的或者是部分失实的,他还能得到保护吗?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也应该保护使他不受到有关人员的打击报复。

  记者:换句话说如果举报人举报的事实是不属实的,但是也不应该受到打击报复。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对,但如果他是属于故意诬告 故意陷害,那么应该由国家的有关司法机关来追究他的责任,你也不能说被举报人,因此就好像我就有理由就打击报复你,这个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解说:2004年6月25日,国家审计署在审计报告中指出对788户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调查发现,2002年到2003年9月共少缴税款251亿元,而少征税款的原因主要是由税务机关人为调节造成的。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举报的问题在税务系统是存在着普遍性和共性,其实举报,现在这个社会上的人都认为这个举报好像是冒天下大不韪的事,其实这个事我觉得是很正义的,但是却走不上前台来,我不理解,这是说心里话的。

  记者:李文娟她举报了以后,她周围的人普遍的看法都是觉得她太傻了 太不值了。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其实这是对法制来讲是最大的悲哀,它对社会的法治还有一种深远的影响,我们现在中国我觉得要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很重要一点我们借用古人的话就要做到奉法者强,就是在一个国家里面遵纪守法的人或者说敢于弘扬正气的人成为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其实大家出来举报违法犯罪行为,这就是在弘扬正气,如果在一个社会中这个人都不敢出来举报犯罪了,那就变成了奉法者弱,这个国家的法治状况那就是非常可悲的了。

  解说:直到现在李文娟仍然没有工作,她一直在期待着能够恢复她原来的工作。

  总制片人:梁建增 关海鹰

  制片人:张洁

  编导:白云升

  摄像:陈威 李季

  录音:刘昶

  助编:张明博 刘涛

  解说:姚宇军

  责编:郑刚 王琦冰

  合成:张东升

  选题策划:赵华

  策划主管:赵华

  执行制片人:胡劲草

  播出主管:杨明泽

  监制:梁晓涛 庄殿君

  总监制:孙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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