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要求更严了 污染取水口最高罚五十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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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13:08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近年来,时有所闻的“取水口”遭污染的事,让老百姓甚为忧虑。记者昨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由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等起草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已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封堵或者拆除。 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向饮用水水源水体排放污水;禁止新建、扩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禁止设立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或者转运站等。 新的规定将加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处罚力度,凡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体排放污水的、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改建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或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擅自设立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或者转运站的。(祖六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