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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要求更严了 污染取水口最高罚五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13:08 扬子晚报

  本报讯近年来,时有所闻的“取水口”遭污染的事,让老百姓甚为忧虑。记者昨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由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等起草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已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封堵或者拆除。

  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向饮用水水源水体排放污水;禁止新建、扩
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以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设施等。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禁止设立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或者转运站等。

  新的规定将加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处罚力度,凡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体排放污水的、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改建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或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擅自设立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或者转运站的。(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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