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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状告北京建委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4:24 华夏时报

  疑点

  持假证卖房子在市建委一路绿灯

  从骗子制作假证到从政府部门手中换来真产权证,其中有诸多环节,只要其中的一环挡住了,刘志昌的损失也许就能挽回,然而,一环又一环,都没能及时阻止,刘志昌想问:
我的49万元血汗钱难道就这样打水漂了吗?

  原房主证件信息泄露过?

  “警方已经认定了,当时假郭晓彬卖给我房子用的证件都是伪造的。可这些东西如果他没有见过原件的话,又怎么能伪造呢?”刘志昌纳闷。

  郭晓彬说,他的房子是通过阡陌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租的,房产证、身份证等复印件曾提供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介绍的房客却是个骗子,他们应该负责任。

  对于郭晓彬的指责,阡陌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经理宋景生大声喊冤:“这件事里,最冤枉的就是我们。”

  “我们查过了我们的业务档案,这笔业务在我们的档案中不存在,我们根本就没有跟郭晓彬发生过业务关系。”宋经理表示,如果曾有人上门用他们公司的名义跟郭晓彬签订合同的话,那可能是冒用他们公司名义做的。

  假证竟能换发真房产证?

  “房管局是房产证的办理单位,假证为什么就能在窗口顺利被受理?”刘志昌说,“我为了防止受骗,一直坚持要求到房管局办理转移登记后才付款,我信任房管局。难道作为办证单位的宣武区国土房管局,竟然连自己办理的房产证的真伪都不会分辨吗?”

  假证逼真所以没能识破?

  “目前我们的受理窗口还没有机械性的仪器可以验查假房产证和假身份证。”宣武区国土房管局执法科工作人员童君说:“一般假房产证在窗口受理时能够被工作人员识破,但这个诈骗者伪造的产权证非常逼真,而且也伪造了全套手续。”

  童君表示:由于刘志昌所购买的是白纸坊北里的老房子,目前在房屋底档中,很多老房子还没有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所以很难查验。

  无须核对原产权单位信息?

  刘志昌认为,诈骗者提交《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征询意见表》的时候,把房屋的原产权单位写错了。而据后来的真房主说,这房子的原产权是广州市政府驻京办事处的,诈骗者写成了宣武区审计局,难道连这一点都不能查出来吗?刘志昌说:“这个漏洞如果宣武区国土房管局能够核对房屋底档,是很容易发现的,但事实是,他们照样给我发放了产权证。我怀疑他们根本没有核对底档。”

  童君回应说:“按照规定,原产权单位不是必须审查要件。”他还提到“作为核发机关,不管是审查不严还是疏忽,肯定产权证是发错了。针对原产权单位核查这一项,程序合乎法规,但确实在审查工作上有所疏忽,从工作负责的角度上,应该更加注意”。

  追问

  建委承认未尽到审查义务

  事发几个月后,警方通知刘志昌:骗子抓到了。然而刘志昌得知,诈骗者名下没有多少财产,他们供称:“钱都挥霍了。”

  现在检察院已对骗子提起公诉,但刘志昌真的高兴不起来,骗子没有财产就意味着他的49万元要不回来了。“可是,我买房的过程中,绝不仅仅只有我一个人有过错。”刘志昌说。

  建委承认未尽到审查义务

  在房产证被法院宣布撤销之后不久,刘志昌向北京市建委提出了赔偿要求,“如果不是他们受理了假证的房产转移登记申请,我是绝对不会给对方钱的。”刘志昌说。

  2005年10月,北京市建委对刘志昌的要求做出回应:“您所称的经济损失主要是由卖房人的诈骗行为造成,您应当向卖房人追究法律责任,由于本市房屋权属交易登记不收取登记费,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房产证并未给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5年12月,北京市建委向法院答辩说“我委因未尽到审查义务造成房产证被撤销”,但同时认为,这“并不是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

  不能要求普通人鉴别假证

  刘志昌很无奈,他说,如果房管局这样的政府部门都验不出假房产证,那么老百姓又能指望谁呢?从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身份证科了解到,目前我市公安机关还没有对大众提供身份证真伪鉴定的服务,这让刘志昌很郁闷!

  对此,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主任熊烈锁认为,诈骗者已经伪造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相关证件,把诈骗细节做得很成熟,而刘志昌也查看了对方的相应证件。刘志昌作为普通百姓,不具备鉴别真伪证件的能力,在这件事中应该不具有过错。

  当事人交款时间有问题

  童君说,刘志昌的交款时间有问题,他并不是在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后把房款交付给对方,而是在窗口受理当天就交付了全部款项。实际上,受理后在审查中也可能被驳回,而这一说法也成了法庭宣判刘志昌败诉的理由。

  刘志昌称,交款时间根本不是问题,因为最终他们核发了房产证,损失最终无法避免。童君解释说,如果刘志昌的交款时间不同,那性质就不一样了。

  可要求建委代为追偿

  熊律师说:“造成刘志昌受损失的既有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也有宣武区国土房管局失职行为,应该说两者都负有责任。”

  “刘志昌可以选择向诈骗分子追偿,也可以选择向核发房产证的北京建委进行追偿。在诈骗分子名下没有财产,追偿希望渺茫的情况下,他既然选择状告北京建委,应由北京建委向他先行赔偿,然后再由北京建委向诈骗分子进行追偿。”熊律师说。

  但熊律师也提到,法律上是这样分析,但实际打起官司,结果很难说。

  尾声

  钱交了房没了只剩一身债

  昨天,刘志昌听到宣判结果眼神黯淡:“难道我的房款就只能这样了吗?”

  49万元是刘志昌半辈子的积蓄。“为了买房子,我借了几十万的债。现在房子没有了,积蓄没有了,这些钱我不知道该怎么还。父母岁数大了,我怕他们受不了,只能瞒一天是一天。”

  刘志昌称,他还会上诉的。

  “我的房子谁来买单?”他一直问着这句话。

  本报记者 王楠坤/文 李鸥 王楠坤/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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