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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劳动合同法草案热点:试用期不是"白干期"(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9:37 国际在线

  审议意见

  应确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严格设定试用期的使用范围,并且规定比较详尽合理的试用期方面的制度,是劳动合同法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宁生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才能约定试用期,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规避其法定义务,如利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任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他建议将第十三条中的“3个月”改为“1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万宝瑞则认为,此款规定非常好,充分考虑和保护了短期季节性农民工。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周玉清委员觉得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这一规定,以工作的技术含量来确定试用期长短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操作。他建议把这一款修改为“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不满2年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江苏省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动合同法草案并没有规定试用期的工资,有委员建议增加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指出,试用期工资的具体数额可以比照本岗位正式就业的工资确定一定的比例。

  公众观点

  遏制恶意使用试用期

  从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民征集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反馈来看,公众对试用期问题议论较多,很多人认为,试用期滥用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存在的现象。

  对于试用期的长短问题有不同意见。有人建议缩短试用期的期限。但也有人提出,如果试用期太短,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毕业生将提出过高的要求,要求他们在更短的时间内表现出色,客观上可能使得用人单位更易解雇员工。

  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有人建议规定年度内试用和录用人员比不得超过120%。

  同时规定,在试用期内,除非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通知,并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

  域外立法

  试用期与合同期挂钩

  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可适当借鉴外国的一些立法经验,取长补短,使劳动合同法更完善。

  法国——定期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其长短与合同期关系如下:合同期不足4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周;合同期4个月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其他情况,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比利时——合同可以包括试用期条款,但必须在工人开始工作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且试用期不应少于7天多于14天。

  《人民日报》 ( 2006-04-05 第1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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