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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全国首推药品召回制 5月1日起召回七类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5:05 新华网

  楚天金报讯 违法药品如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或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在公告后30天内召回,并承担相关经济责任。4月5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出台《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并宣布下月1日起开始施行。武汉将成为全国首个实施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的城市。

  被召回的药品主要是可能给消费者造成危害的7类药品,主要包括:药品的成分、含
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依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超出规定的;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召回制遵循“谁生产谁负责,谁首营(指总代理、第一经销商)谁负责”的原则,违法药品的生产企业和直接从外地购进违法药品的批发企业,自发现违法药品之日起或经药监部门确认之日起3日内,将违法药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等,在媒体上公告,公告后30日内完成召回。此外,对可能给消费者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药品,将“加急”召回,召回的药品报相关药监部门依法处理。

  武汉市药监局副局长王冬冬介绍,在药品强制召回制中,因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销量有限,故不作为召回制的实施主体和承担经济损失的主体,他们有协助药品召回的义务。患者如在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购买了需召回的药品,可凭购药发票和药品包装到原购买地退还药款。召回的药品按照原销售渠道,搭乘“返程车”。

  武汉市药监局负责人表示,我国药品监管中尚无药品召回的相关规定,武汉是国内药品召回制的“吃螃蟹”者,实施中难免出现新问题,今后将逐步完善。

  在国外,上世纪70年代初期召回制度就被纳入药品监管。目前,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关的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完)(记者胡蔓、通讯员罗志)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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