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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与非法传销出现融合趋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7:10 华商网-华商晨报

  非法集资与非法传销出现融合

  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张伟平表示,目前我省出现了非法集资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相融合,分层设立“分公司”、“代理站”、“推销员”,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的特点,已经越来越像非法传销活动,这对“孪生兄弟”的融合以及巨大的获利空间进一步刺激了犯罪的疯狂性。

  据介绍,非法集资活动往往选择在人口密集的商业网点、居民小区出租房,活动更加隐蔽;在交款方式上,多为异地交款,异地银行卡存取、邮政储蓄存款、电子银行转账等,使大量资金流动难以发现,也给案发后的警方侦查和挽回损失造成困难。

  想骗人的也被骗了

  “目前一些人明知是非法集资,但想到非法集资者初期要让一些人得到好处才能骗更多钱,所以短期不可能败露。”张伟平说,“这些人便幻想通过先期投入骗别人,短期挣钱后迅速撤资,事实证明想骗人的也被人骗了。”

  他解释说,这源于非法集资活动近期在经营周期上发生的变化,集资者大多缩短了合同兑现时间,基本都规定在半年之内。

  “以往因为合同周期时间过长,易生变数,投资者不放心,短时间见效益,更适合投机心理。”张伟平说。

  警方表示,事实上经营周期缩短,意味着“崩盘”的时间会更快到来,风险更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警方表示,对于非法集资,仅靠打击是打不过来的,主要还是要强化市民的防范意识。

  公安机关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综合防控体系,同时加大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举报电话:024-86991162、86991161

  防范非法集资·专访

  少数名人增加非法集资欺骗性

  专访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张伟平

  在省公安厅的新闻发布会结束后,本报就我省存在的非法集资活动专访了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张伟平。

  华商晨报:非法集资活动动辄骗取几万人的钱财,它凭什么有这么大魔力?

  张伟平(以下简称张):涉嫌犯罪的企业、公司,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使他们从事的非法经营和经济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外衣,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另外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率”定得很高,而且获利时间很短,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

  华商晨报:非法集资的猖獗与我省的社会发展进程有关联吗?

  张: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群众收入增加,另一方面辽宁部分企业在转制、重组过程中,给部分职工发放了数额不小的补偿金或买断工龄款,使社会上闲散资金大量增加,而目前社会投资渠道较少,大量资金滞留在群众手中,给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现实可能。

  华商晨报:非法集资往往与所谓名人相关联,您如何看待这样的问题?

  张:这加大了非法集资的欺骗性。一些非法集资公司请来领导、名人剪彩,参加活动,让人误以为是代表政府行为。另一方面,个别领导、名人与非法集资公司相关联、收受好处,也滋生了腐败,毒化了社会环境。

  华商晨报:受骗者存在怎样的心态?

  张:一类是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容易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蛊惑,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的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犯罪嫌疑人的帮手,结果自己也上了当。

  华商晨报: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有哪些?

  张:突出特点是涉及面广、经济损失惨重、极易造成经济风险,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活动使大量银行存款和社会闲散资金流失,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会形成局部的金融风险,直接影响经济建设正常进行。另外,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致使群众血汗钱付诸东流。同时也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本版稿件均由本报记者冯勇采写

  防范非法集资·提示

  万变不离“高额回报”

  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翻新,但根本点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许诺的“投资回报”越高,兑付的比率就越低,投资风险也越高。同时非法集资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通过媒体广告强化宣传,利用亲友相互鼓动,明里暗里进行集资。

  一旦出现集资被骗,投资者应冷静面对,要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以上访为名组织串联、煽动群众闹事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防范非法集资·提醒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张伟平表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国家不能代偿。

  公安机关破案后,只能就剩余的资产在投资者之间按比例进行返还。

  实际上,非法集资仅是通俗叫法,在刑法中分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项罪名。

  前者指完全出于个人占有为目的诈骗钱财,最高量刑是死刑;后者指公司企业不以个人占有为目的,但不通过银行、金融部门贷款,而通过许诺高额回报等手段私自从社会募集钱财用于企业发展的行为,最高量刑是十年。

  目前,因为量刑较轻,非法集资者为减轻罪责往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幌子,将募集到的资金迅速转移或挥霍造成警方追赃率往往不高,一般只有百分之十几,导致实际上返还的被骗资金比例很低,部分群众遭受的损失不可能全部追回,只能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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