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加班费怎么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14:09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黄助)随着本市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今年“五一”黄金周支付加班费有所变化。 月薪制 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其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可
按照本市最新的最低月工资67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670元÷20.92天,为32.03元/日;小时工资约为:32.03元÷8小时,为4元/小时。在“五一”黄金周中,5月1日至3日加班1天(8小时),其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32.03元×300%×1天,为96.09元/日;如5月4日至7日加班1天(8小时),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32.03元×200%×1天,为64.06元/日。200%与300%加班工资如何确定,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就今年“五一”黄金周而言,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1日、2日、3日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休息日,也就是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