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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被汽车撞死救助站打官司替其索赔(组图)(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5:50 国际在线

  

流浪汉被汽车撞死救助站打官司替其索赔(组图)(3)

  风口浪尖上的临湘救助站

  三焦点直指法律空白

  焦点一

  救助站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民政局救助站成为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是争论的第一焦点。对此,临湘市民政局显得异常敏感和低调。他们认为,作为社会流浪人员的救助机构,为死亡流浪汉维权合理、合法。肇事车主一方则认为,流浪汉的家属没出现,现在缺乏赔偿对象,而民政局救助站并非流浪汉的近亲属,替死亡流浪汉索赔于法无据。

  原告委托代理律师汤德良说:“救助站相当于流浪汉的娘家,娘家人当原告来主张权益我认为比较合适。”四川大学法律专业在读硕士蒋国华则认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自然人遭侵害死亡,赔偿请求权人应是死者的近亲属。但本案由于流浪汉身份长期不能确定,所以其相关近亲属也就不能主张权利。在这种特殊情形下,民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充当原告,应该是目前司法体制下最合理的选择。

  而另外一种观点则是:在流浪乞讨人员人身权利遭受侵害时,民政部门可帮其主张权利,但当流浪汉实施侵权行为时,谁又能为他们承担责任?这同样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焦点二

  撞死流浪汉该赔多少钱?

  原告代理律师汤德良说,对于生命价值的差异化定位,不仅引发了各种难解的纠纷,更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在法律上也是空白,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一些争论。“比方说,两人在同一场车祸里身亡,依照现行法律,农村的比城里的要少赔十几万元,这不合理。”

  据了解,临湘市交警部门曾专门就此问题请示了岳阳市交警支队,结果裁定尚不明确。肇事司机的代理律师据此认为,流浪汉作为乞讨人员,其衣食来源都没有着落,最多只能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和相关的丧葬费用。

  对于这个问题,四川大学法律专业在读硕士蒋国华认为,由于流浪乞讨人员长期在城市流浪乞讨,从最大限度维护流浪乞讨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来看,可以比照城镇居民上一年的收入标准来确定索赔数额较为合理。

  焦点三

  丧葬费和赔偿金如何处置?

  如果法院判救助站胜诉,25万余元的丧葬费和赔偿金该如何处置?这笔钱该归谁所有?是放在交警部门还是民政部门?

  交警部门认为可由他们代为保管,因为他们是交通事故中赔偿问题的直接负责人,不排除流浪汉的亲属日后会找上门,交警部门可对此事进行妥善处理,而且流浪汉家属在了解赔偿一事时,首先会找交警。

  而临湘市检察院在送达临湘市民政局救助站的建议书上称,官司胜诉后,所得赔偿应专户专账提存,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也有专家建议,无名流浪汉的赔偿费可由民政部门保存,5年内如无赔偿权利人主张,可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最终归国家所有。

  尽早完善

  社会救助体系

  方向新:湖南省社科院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教授

  方向新认为,如果救助站索赔成功,将是对流浪汉和家属的尊重,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如果若干年之内找不到家属,这笔钱还是由民政部门作为救助基金,用于救助其他需要帮助的人群比较合适。赔偿金的代管期限和最终所有权,也需要有相关法律和制度跟进。

  “这起案例暴露出社会救助体系的空白,我们应该立法或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尽早填补上这块空白。”方向新说,临湘市民政局在国内首次打这样的维权官司,不管结果如何,都是有意义的,体现了社会公正与正义,以及对生命权的尊重。不要因法律存在盲区而避之,要让法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应由常设法律

  援救单位解决

  巩胜利:著名中国问题学者

  流浪汉的生命权被剥夺之后,谁有权去追究?巩胜利认为这要由“权利”和“利益”来决定,换句话说,就是谁的“权利”和“利益”被侵犯了,就要由谁来加以追索。现在恰巧是“权利人”和“利益人”不存在,谁又有“权”来维护这些公民的权利?这个问题遭遇现有法律的空白。

  有观点认为:救助站是流浪汉的法定管理机构,那么政府就有法定的维权权利。但按照辩证法的观点,任何“权力”都是对立的共同体,相辅相成,有“权力”就必有“义务”。假设“政府维权”能够成立,那么因流浪汉没有进驻救护站被承救,反而出现意外死亡,救助站作为法定管理机构,是否就应该承担“不作为”的“法定”责任呢?巩胜利认为,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应该有更细致的社会功能,不能将政府的利益与公民的利益混为一谈。“流浪汉”问题,应该由一个常设法律援救单位来解决,那才是正本清源。

  救助站没资格代流浪汉起诉

  程思良: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法学副教授

  程思良认为,本案中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时,应由社会公益机构代替为其起诉,并维护其权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根据法理来确定,慈善机构一类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事后确定了家属后,应该将赔偿金付给合法继承人,如无人认领,一段时期后可转给社会慈善事业。

  民政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救助站是政府的社会救助机构,本案中救助站并未对那名流浪汉履行法定职责,所以也就没有资格代其起诉,因为救助没有成为事实,对方也就不是其管理对象。(记者 陈安庆 文/图 周明花、傅天明对本文有贡献)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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