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介绍我国打击传销犯罪五项主要法律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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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1:16 中国网 |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关于传销,我们知道有很多传销人员本身就是受害者,对于受害者做传销,公安机关在处理这个事情上,有什么不同的对待方式?谢谢! [高峰]:
这个问题是在打击传销中很关键的问题,因为传销犯罪活动是一个涉案人员众多的犯罪活动,在这种犯罪活动中,既有害人者,又有被害者,而且很多涉案人员有双重身份,既是骗人者,又是被骗者,他在被别人骗的同时,也在危害别人。 对于这样的人员,首先是依法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有关规定。因为,传销到目前为止,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和有关的法律条款,大多都适用这条法律。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为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对符合罪行条件、罪行标准的,同时要看犯罪情形、后果,综合考虑。最后由公安机关移送到人民检察机关,然后由人民检察机关提请是否诉讼。对于既是骗人者,又是被骗者,又不够刑事处罚的,他们并不能在行动上免责,他们也是行政违法,我们会依照有关的法规依法处罚。 [中国信息周刊记者]: 为什么我们一直在打击传销活动,传销活动却会出现回潮、蔓延的趋势?这个趋势从现在来看,和过去侦破过程中,有什么不同的犯罪特点? [高峰]: 你提的这个问题也是长期令我们警方困惑的问题。传销犯罪活动就其犯罪质量来说,在各种经济犯罪的复杂程度上来说,它并不算最复杂,专业性并不强。但恰恰是这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欺骗性极强,蔓延性、传染性极强。我可以说几个特点,有助于大家对传销行动的欺骗行为的了解。 第一个特点,传销组织在目前中国经济情况来看,组织非常严密,行动非常诡秘。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大家知道,从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已经禁止在中国境内从事传销活动,因此他们的传销活动转入地下和半地下,而且往往采取异地传销的形式。比如说,山东省公安机关、浙江省公安机关、广西省公安机关查处传销案件的参与人员,往往都不是当地人,都是来自于全国各地的。这是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传销组织除了“拉人头”以外——“拉人头”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形式,现在又出现了“传商品”的形式,还出现了“加盟店”的形式。商品在传销组织中作为商品道具化,价格虚高。大家可以了解一下传销组织使用的道具商品,往往集中在保健品、营养品、化妆品等等,这些实际价值和价格很难进行量化的一些商品,它很少用电子产品,比如说对商品的价值和价格很容易进行市场鉴定的商品不会出现。 没有听说传销组织把电视机拿来搞传销,因为电视机没有利润空间,往往是化妆品、保健品、营养品这些针对老人、孩子,特别是在座的女士们的化妆品,像这类东西,也许你喜欢它的时候你会愿意花很高的价钱,不喜欢的话,白送你都不要。像这种商品价格难以估计的,往往被传销分子拉开了利润空间。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维生素E,在药店里买几块钱,而在传销组织里可能卖到几百元。他们的利润空间从虚假的价格里获取。 第三个特点,编造神话,反复洗脑。这也是针对当前广大群众的致富心切,有的投资找不到合适的渠道,同时又想摆脱相对来说不宽裕的经济状况,急于投资的心理,来编造神话。这种神话编造模式是非常科学的,有一套严密的公式,他反复告诉你只要加入团队,会得到什么样的报酬。说一遍,你可能不信,说两遍你可能还不信。但中国有一句俗语,“谎话三遍便成真理”,或者说“谎话万遍变成真理”。当你们一旦加入团队之后,就形成人身和心理的双重控制,没收你的身份证,没收你的财产。而且集中住宿,都有暗号。进行精神控制之后,刚刚加入的受害团队的群众,在24小时内实行全程紧密的监护,有人陪同授课,陪你谈心,让你最后深信不疑。 第四个特点,就是发展下线,重在杀熟。传销组织的一个显著特点,传销和直销有什么区别?直销是单层的,雇佣推销员之后,推销员上门和消费者见面,一个推销员可以见多个消费者。这是单层。传销是多层,有上线,有下线,最典型的,最起码的构成就是三层,有上线,中间是参与的,然后再发展下线。最起码有这么三层。 发展传销下线这种神话,很难让人相信,最容易的就是让传销人员的亲戚、战友、街坊,往往利用这些人,重在杀熟。而且受骗群众是向和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员介绍,往往放松了警惕。因此传销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请大家记住,就是多层。刚才有一个朋友问到传销和直销有什么区别,大家可以去看禁传条例和直销条例,可以做一些学术的研究。如果要对广大群众宣传的话,传销就是多层,不搞多层根本赚不到钱。 传销为什么屡禁不止?这个问题应该这么看,首先传销带有很大的欺骗性,从目前来看,有很广泛的受骗群众基础,刚才我已经解答了这个问题。 从警方的打击来说,这几年我们一直没有放松对重大传销案件的打击力度。目前警方的打击只是一个治标,如果从治本来说,还要看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我们非常希望新闻媒体朋友们和我们密切合作,进一步发扬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心,共同参与到这次打击传销的行动中。 [香港文汇报记者]: 高峰副局长,在以往传销案件中有没有港澳同胞,或者是境外人士参与,或者是他们被骗的情形。谢谢! [高峰]: 传销活动在世界各国都有发现,在国外有一种比较典型的是称呼为“金字塔骗术”,我们把这个概念定位为传销。从这几年的打击实践来看,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境内的传销活动涉及到港澳地区的人士。至于说港澳人士有没有参与活动,目前我们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因为参与传销的人数众多。刚才邰展副局长已经介绍了,一遣送都是上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所以不排除有港澳人士参与的可能性。 [北京晨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想问一下高副局长,第一是关于《禁止传销条例》,这个条例是去年11月份颁布的,颁布以来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有没有比较具体的帮助?受条例影响,条例颁布之后犯罪分子的行为有没有什么变化?第二,关于北京地区传销犯罪情况,是否有?占到多大的比例? [高峰]: 其实第一个问题应该问邰展副局长,因为禁传条例是工商部门主要的执法依据条例。工商部门的执法力度强了,对我们公安部门的支持是非常大的。因为大家知道,作为经济犯罪,它的构成有双重性,首先要构成行政违法,然后达到一定程度构成刑事犯罪。 我们在打击各类经济犯罪中,警方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合作。在打击传销活动中,《禁止传销条例》对打击传销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公安机关如何配合工商机关的职责和义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请媒体朋友注意一下,今年3月公安部和工商管理总局又加强了一个线索移送的条例。 因为禁传条例规定了工商行政部门查处了行政违法案件之后,事后向公安机关移送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打击效力,公安部和工商总局又联合开展了一个线索移送的情况,因为一件违法的事情发生之后,有可能是犯罪,有可能在经过调查之后是违法。如果我们按照传统的做法,等到事后移送,等到警方立案的时候,就丧失了破案的时机。所以为了进一步加大两家的合作,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和效力,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在政府网站上都有公布。 [邰展]: 我们这个条例专门写了一条,“异地具结并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公安机关会同工商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以公安机关为主。 [武和平]: 非常感谢各位朋友光临新闻发布会,本次新闻发布会结束。 |